主要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我决定还是选择讲今天这样的标题。也是采取“三讲”的形式。但它不是、至少不完全是政治性的内容,而是要谈法学理论的一个最悠久、最根本的话题――什么是国家强制力的基础和依据?怎样的秩序才符合正义?我的立场早已经表白得很清楚,应该把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但是,在这里始终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主要表现为试图在法治与民主之间划清界线、各持极端的两种倾向。
一种倾向是片面强调民主,而对法治持批判态度。例如甘阳先生。他在前几年就开始大声疾呼要尽快“走向全国人大的直选”,甚至中央直选“很有必要领先于省级直选进行”。他还从“议会主权”的信念推而论之,认为“‘人民主权’不容‘主权中的主权’”,反对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针对地方自治权,但按照他的逻辑推而论之,势必要把司法审查权也包括在内)。他宣称“拒绝以自由主义为名否定民主,拒绝以英国革命否定法国革命”,并把有关现代法治秩序的话语斥之为“伪精英主义”和“知性保守主义”。站在这种过激的立场上来认识“人民主权”和民主化,绝对的全体主义权力、彻底的“平民”信仰以及浓郁的“乡土”性就是题中应有之义,而启蒙运动、自由权利、司法独立、律师团体自治云云都很容易被看成只不过是贵族情调或者市侩习气的流露而已。这种思潮在法学领域中的变种则是自觉或不自觉的、显性或隐性的投票权至上论以及向“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群众路线回归的导向。
另一种倾向与此截然相反,片面强调法治,反对民主。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例如潘维先生最近发表的一些论述,就把有关现代民主政治的话语看成彻头彻尾的“政治宗教”和“帝国主义式宣传”,认为选举面前的平等是虚伪的,“对芸芸众生而言,真实可靠的平等只有一种,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有必要特别“强调‘法律’作主(rule of law)”,拒绝‘人民’作主(rule of the people),也不承认强大的‘公民社会’进行政权分赃的权利”。这种思潮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则是轻视正义观念和人文主义精神的劣化法律实证主义乃至一种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秩序观。
以上两种意见都失之乖张,是不能苟同的。但在中国特有的思想氛围当中,流传这样偏激的论调并非偶然。在这里,这两种意见实际上都涉及我今天要讲的国家体制和社会秩序的正统性问题。
在进行具体的论述之前,必须界定核心概念。“名不正则言不顺”。
所谓正统性,包含两层基本的涵义。第一层涵义与传统的观念有关,主要是指权力承天启运、一脉相传的公认谱系。与orthodoxy的概念相对应,不妨称之为“承传的正统性”。第二层涵义与正义的观念有关,主要指对权力的社会认可和拥戴。与legitimacy的概念相对应,不妨称之为“承认的正统性”,既有“正当性”的意思,也有狭义上的“合法性”的意思。但在马克斯·韦伯、卡尔·舒密特、赫曼·黑勒等人对萨缪尔·冯·普芬道夫的市俗自然法式的广义“合法性(legitimacy)”与康德的道德·法律二元论式的狭义“合法性(legality)”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之后,作为正统性记述符号的“legitimacy”基本上可以被理解为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的“正当性”的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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