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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改革的新动力——从“化整为零”到“合零为整”

  等现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演化成为议会两院,并且重新制宪之后,再把宪政委员会改造成宪法法院。它必须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后身还是国家主席,只对宪法负责。宪法大法官们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一切已经生效的基本性法律、一般法律、决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抽象性审查并能够直接否定违宪规范的效力,也可以批准并宣告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的撤消。除有关的国家机关外,任何公民也都可以经由普通的法院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宪法法院还可以直接受理已经穷尽一切其他司法性救济手段的个人所提出的控诉或申诉——人权诉讼。
  上述政治体制转型的渐进方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吗?会导致社会动荡吗?我以为回答都是否定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充分的统治理性、改革意愿以及决断力。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认为改造全国政协和导入司法审查制就是中国今后发展的试金石。放行,渐进改革就得以获得新的动力,在人民中马上会激发出新的期待,并且为当局赢得更多自我调整的时间;其结果政治体制转型就很有希望实现软着陆,与台湾和平统一的条件也会更加成熟。与此相反,告停,则意味着根据“依法治国”纲领进行政体重构的作业实际上将被推迟到2010年之后,很可能将错过渐进改革的最佳时机,不同利益集团在体制外部甚至激烈的社会冲突中寻求政治代表的概率也会明显增大。
  当然,即使两个方面的改革得以尽早推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会碰到这样那样的实际困难,相应的制度变迁过程也势必引起国家权力结构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但这些都不构成无法逾越的障碍。
  
结语

  对于中国的政治改革以及宪政体制的确立而言,全国政协和司法审查是最关键的两个支点,没有这样的改革措施相配合,党内民主化、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议制化、基层选举的深化和有序化都无从着力,也无法形成互相呼应的有机联系。所以,“合零为整”的渐进改革应该从这两项作业开头。尤其是宪法诉讼,一方面可以把民间的各种诉求通过审判程序转达到制度创新的决策机构,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合宪性审查避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情绪化的公共选择对规范秩序的安定性、整合性造成直接冲击和破坏,是“合零为整”的适当操作装置。
  假设连安全系数如此之大的举措都不在决策的视野之内,那么只好承认中国改革的确已经成了断尾巴蜻蜓——怎么飞也飞不出夭折的命运。说改革“夭折”而不是“寿终正寝”,是因为迄今为止的渐进改革并没有真正完成传统社会的转型与产业社会的进一步转型这样的双重现代化的课题。
  正是这种现代化的未完成造成了二十年期盼之后目睹之怪现状:尽管稳定话语支配一切,但还是免不了富者为自由没有升华为法定权利而感到不安,贫者为平等失去了国家保障而感到不安,仁者为物欲横流、道德沦丧而感到不安,智者为学术界、思想界甚至演艺圈的怀旧保守而感到不安。但是,面对这样的社会不确定性,改革是欲罢就能休的吗?
  实际上,目前的平稳局面是建立在渐进改革的基础之上的动态均衡。就像陀螺要站稳只得不停旋转那样,就像现阶段的经济成长率不达到一定百分点以上就会碰到许多更棘手的难题那样,改革一旦中断或松驰,权力结构就将失去必要的张力,作为改革成果的安泰景象也将流散成记忆的碎片。只有不间断的渐进改革和深入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切实维持人们的期盼结构,才能保证社会安宁以及经济的高速成长——这就是中国在渐进改革过程形成的稳定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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