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后的全国政协论坛应该逐步容许更加充分的言论自由和政见竞争,但最终决定权在一定期间内仍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保留。鉴于人员构成、制度性变迁的路径依存等因素的影响,相信在政协进行的决策辩论将更具备理性,更带有妥协艺术的色彩,也更有利于培养出议会政治所需要的那种“忠诚的反对党”。在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上,全国政协的改造应该也有可能试行焕然一新的制度模式,至少要废止最高法院向政治代议机构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之类的现行做法。
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导入通过竞选活动递补缺额政协委员的方式。按照新的选举方式经过几轮增选之后,政协委员的构成和性质就会发生彻底变化。待条件成熟之后,所有政协委员都作为职业政治家由直接选举或者逐层递进式的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具有绝对优势的中国共产党也与其他党派一同参加竞选,并按照各自的选区与选民建立明确的负责关系。顺便指出,如果没有这样的环境变化相配合,2001年7月1日启动的中共党内改革是难以为继的。在这个过程中,由政协造成的合法性竞争的压力将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政府机关进行相应的自我调整和变革,一场以小运大的渐进式政体重构运动就会逐步展开。
如果全国政协的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功,就可以把立法权的重心转移过来,与此同时,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的速度和力度,使之转变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类似参议院那样的机构。在适当的时候,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可以根据新的客观状况各自改变名称以及法律定位。
另外,由于司法改革的实践已经深入到“
宪法进诉讼”的层面,离“
宪法诉讼”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审查只有一步之遥,所以导入合宪性审查制是顺理成章的。如果能够尽早设置宪政委员会,司法改革就可以突破瓶颈,迈进一个崭新的阶段[18]。
只要先政协后人大的代议制机构改革有可能实现,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推动建立一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势均力敌的宪政委员会。这个宪政委员会在初期将统一行使原来规定由全国人大享有的改变或撤消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权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直接撤消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进行
宪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在撤消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等等,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
宪法直接负责。宪政委员会原则上只能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其他低阶的法律性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规章在内),而无权审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制定的基本性法律是否合宪的问题,但可以通过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法律修改建议案以及解释
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进行补救。在宪政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也不妨逐步开始受理
宪法诉讼,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仅限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从事合宪性审查,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待条件成熟之后,宪政委员会将接替审理
宪法诉讼的职能,逐步增强自身的司法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