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之鉴
《21世纪》:司法审查制度的前提是有一部真正符合正义理想以及人民意志的好
宪法。中国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讨论改宪,有什么历史性特征吗?
季卫东:从理论上思考制定和修正
宪法时,除了尊重国情和文化传统以及维护普遍性的社会公正观之外,一般还需要参照世界宪政发展史上的四个划时代的坐标,即: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主要意义在于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侧重于社会平等的价值;1889年日本明治
宪法,展现了亚洲等非西方社会推行宪政的可能性;1989年前苏联东欧各国的
宪法革命,提出了重新定义国家与市场、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问题。
《21世纪》:你认为当今的宪政实践应吸取哪些经验?
季卫东:现行
宪法已经采取
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三次小改。如果要在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第四修正案的话,首先应该顺着1999年
宪法改正的制度变迁路径,把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私有财产权益作为一项不可侵犯的永久性公民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同时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共福利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加以严格限制。其次应该在劳动权利的项下规定职工和农民的集团交涉权以及其他方式的集团行动权,以便与私营企业家的实力增大和有产者利益保护措施的强化取得适当的均衡。
与此相应,还有必要在
宪法修正案法治国家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政府的中立化,并建立和健全从制度上协调不同集团利益的各种方式方法。在国家机关和制度方面,应该补充规定对一切违宪的法律、法规、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措施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条款。
鉴于社会结构巨变的现实,也不妨继1982年之后的第四次大改宪,把包括加强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引进司法审查制度、界定地方自治的权限等在内的国家权力结构重组作为最主要的议题。当然,这样的作业应该从长计议,完全不必匆忙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