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现在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真的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司法审查制度的本质
《21世纪》: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是什么?
季卫东:现代宪法学的理想是人民主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这个原理,人民的意志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约束国家权力。怎么约束呢?迄今为止主要存在着两种最基本的思路:即洛克式的以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思路和卢梭式的以普遍性公共意志来支配政府意旨的思路。但在制度安排上,人民主权通常表现为法治秩序中的议会本位,以普遍的直接选举和民意代表审议的程序为运作的枢纽。
到了20世纪后期,这种基本架构又受到了某些修正。值得强调的主要有两点改进:一项是沿着洛克式的思路,通过司法机关对违宪立法的审查和纠正来切实保障人权和个体自由。另一项是沿着卢梭式的思路,采取特别法案的公民投票(公投)以及行政首长的公民选举(公选)的方式来拓展民主的广度或深度,试图在某种条件下、在某些特定的范围内促进群众参加式民主。
因此,在目前考虑宪政问题,应该把代议机构、司法审查制度乃至民主自治作为三合一的互补性配件纳入视野之中。中国在代议机构方面有人民代表大会(虽然它不等同于议会),在民主自治方面有基层“海选”和公约公议活动,惟独还缺那么一个司法审查制度的对应物。
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是用人民基本意志的结晶——
宪法——来制约议会以及其他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设立对违宪现象进行审查和纠正的制度就是要改组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是两者在人民主权至上、
宪法效力最高的原则之下达成互相制约的均衡状态。以便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防止一时一地的多数派甚至疑似多数派滥用表决程序和制定法规的权力来任意蹂躏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自由,进而败坏民主政治的声誉。
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把“三个代表”的表述写入党章之后,从代表大多数人民的角度来重新认识统治方式的合法性,势必要求立法程序的进一步民主化,同时还应该通过中立性的司法审查程序来防止或尽量限制“阶级立法”的偏颇,使一切法律规范和法律决定都能充分反映大多数人民的意志。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防止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立法权或者政府的侵犯,法院原则上并不介入一般性政治问题,也不应该对整个统治行为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