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司法”态势已形成
《21世纪》:如果承认法院系统也是
宪法解释的主体并以此为基础导入司法审查制度,就势必牵扯到权力结构的调整,也将对审判机关的素质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在中国,这样的
宪法监督方式具有现实可行性吗?
季卫东:由于历史的阴错阳差,在中国其实已经形成了“大司法”的态势。目前具有法官职衔(不包括助理审判员在内)的人数达到15万余人,平均每个法官服务的公民人数是8600余人,与日本法官人均公民规模4.4万余人相比非常悬殊。如果把助理审判员、检察官(包括助理检察员)和律师人数加以合计,那么职业法律家的总数达49.6万余人,每个法律家服务的公民数是2600余人,也比日本的数值5900余人少得多,而更接近欧美发达国家特别是法国的水平。当然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法官、律师人数众多就匆匆做出中国法治化程度已经很高的结论。
现阶段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实是通过减员定编再培训的方式克服滥竽充数的弊端。但是,已经具备这样大规模的预算编制,倒也未必有什么不好。只要在这样的格局中尽快提高职业法律家的整体素质,那么中国就的确很有可能迅速地发展成为某种形态的法治国家,甚至以后来者居上的态势建立起与全球化市场竞争相适应的所谓“司法国家”的新体制。
至于司法审查制度对判断者的见识才学所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完全可以通过遴选少数德高望重的政治家、法律家组成具有司法性的宪政委员会或者
宪法法院的方式来解决。
我曾经建议,在维持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不变的前提条件下,不妨尽快设立一个具有足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匹配、相抗衡的地位和权威性的宪政委员会,由5-9人之间的奇数委员组成。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把宪政委员会转变成主要由大法官组成的
宪法法院,并适当扩大其规模和职能。从政治改革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举措,增设若干个极其崇高的职位,就可以留下一套永远造福所有公民个人的制度,的确是重组权力结构的最佳突破口,也能够达到稳中求变的双赢目标。何乐而不为?
另外,2001年第25号司法解释已经为导入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了起点。审判机关既然已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援用
宪法条文作为决定的根据,当然也将可以对
宪法的含义进行解释,从而也就可以进而按照
宪法最高效力的原则对与之抵触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和纠正。现在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
宪法解释或者
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此给予明确的承认,或者在有待审议的监督法草案当中增加对违宪活动进行司法性审查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