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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实践的制度通道

  《21世纪》:也就是说,假如现行宪法的条文构成了某种制度上的障碍,可以通过修宪来克服?
  季卫东:是的。实际上,比较一下各国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就知道,由于法院的解释权是不言而喻的常识,没有必要再对这项职能另作规定。在这个意义上,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决不是否定有关的司法性解释,恰恰相反,是在敦促国家权力机关对2001年第25号司法解释(8月13日批复)以及相应的宪法权利诉讼案件的判决等新经验、新认识及时做出回应。退一万步说,假如在这里现行宪法的条文构成了某种制度上的障碍的话,也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来克服它。
  强调宪法解释,意味着还要认真对待宪法原文。不能对根本大法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不能让宪法文本留下任何漏洞、逻辑混乱以及内容上的暧昧和矛盾。也不能把宪法当成可以颠来倒去、任意组合出各种图案的万花筒,当然更不能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
  《21世纪》:不过解释也是一种补充和发展。
  季卫东:因此宪法解释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对宪法进行渐进式修正的手段,即所谓“解释性改宪”的方法。特别是在争执不下的政治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上,以容易达成共识的部分特别是符合社会正义和民意的原则为支点、以能够获得理解的推论为限度进行谨慎的解释,就可以积小同意为大同意,逐步打开僵局。对于宪法学者而言,在改宪工作未能正式列入议事日程之前,这种“解释性改宪”具有特别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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