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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实践的制度通道

  
  纠正违宪的制度保障
  《21世纪》:强调纠正违宪的及时性,其最终的落实如何体现?
  季卫东:现在强调纠正违宪的及时性,注重宪法解释,提倡首先解决地方性违宪问题,无论立论的出发点是落在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上还是落在人权事业上,在逻辑上必然要推导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任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另行设立的具有司法性的宪政委员会,从立法机关的外部来监督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同时也严格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宪行为。
  可以说,宪法监督机制如果不能最终落实到司法性程序上,很可能好看不能用,还得小心轻放冷处理。而法律实践对于可操作性的要求反过来就会成为促成“宪法进诉讼”(容许法院在审判中援用宪法规范)乃至“宪法诉讼”(容许法院纠正任何形式的违宪行为)的动力。
  《21世纪》:为什么在谈到宪法保障制度时要特意强调宪法解释这样具体的事项呢?
  季卫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具有抽象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约束政府权力的准绳。一般而言,解释主要与执行、应用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在讨论落实宪法规定的时候谈到加强宪法解释是顺理成章的。
  根据现行宪法67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当中包括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但是,宪法并没有让立法机关去包揽甚至垄断法律的解释权,也没有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宪法性法律(包括宪法宪法修正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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