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只是个人解读和推论的一孔之见,未必都是准确无误的,如果诠释错了由我自己负责。
《21世纪》: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尤其令人感兴趣的是第三个论点,我们如何在加强和完善
宪法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地、强有力地纠正违宪现象?
季卫东:在宪法学者们的大力推动下,2000年制定的
立法法第
88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条例规章是否合乎
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宪的法律规范予以改变或撤消。对于从制度上保障
宪法的最高效力而言,这个条文是有开辟先河之功的。另外,作为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功能的一项重大举措,监督法的起草工作也加快了进度,并准备在近期内提交审议。
但是,有一点不得不提醒人们留意,尽管专家之中存在不同的主张,迄今为止的制度设计还是继续坚持立法机关内部监督、自我纠正的思路,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进行司法审查的宪政原理尚未得到正式承认。
立法机关审查违宪的冲突
然而,稍加推敲就会发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做法,既不能使
宪法监督充分制度化,也难以达到及时纠正违宪现象的目的。试想像一下,如果仅仅由立法机关本身来发现和解决有关规范冲突,它能感到承担违宪责任的压力吗?
宪法由立法机关制定,也由它解释,法律是不是违宪还要由它判断,既然如此,不等违宪问题提出来就可以通过或者修改
宪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来化解之,岂不是连“违宪”这个词都变得可有可无了吗?
何况法律规范的违宪在大多数场合并不是一目了然的,往往需要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发现;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根本无权对法律文本说三道四,甚至连提请立法机关审查纠正的资格也不具备,这就等于编造了一个“法律无谬”、“法律万能”的神话。
按照
立法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的国家机关统统都只能就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是否与
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决定的权柄则一概由立法者掌握。对违宪的法规进行立法性审查的要求一旦受理,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该法规制定机关的研究、审查、反馈、决定、复议等许多环节,颇费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