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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悖论与选举的制度设计

  例如波兰在1989年6月的国会选举之后出现了体制派占有65%议席、反体制派占有35%议席的微妙构成,双方为了争取在下一次大选中维持或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都倾向于采取强调平等原理的比例代表制。结果造成在1991年大选中有一百多个政党参选、二十九个政党分享国会议席,最大政党仅获得不到14%议席的局面。当时的情形很像德国魏玛时期,比例代表制造成小党林立,难以建立稳固有力的政权,难以通过民主程序做出有效的决定,结果社会只好乞灵于政治强人的独裁——C. 舒密特(Carl Schmitt)的所谓主权者决断主义是也。在宪法革命之后的波兰也出现过扩大总统权限的倾向,直到1993年9月国会选举形成民主左翼同盟与农民党的多数派(执政党占大约三分之二的议席)政府后,局势才趋于稳定,并顺利解决了1995年的政治危机。
  虽然俄罗斯只容许国会议席的半数(225)采取比例代表制,另一半议席由小选举区方式产生,并且为分配比例代表名额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得票率5%)以防止选票过于分散,但由于各党的形象大都不是取决于政策内容而是取决于人物名气,结果仍然形成了党派众多、选票分散的事态。在1993年国会选举中,有十三个政党参选、九个政党分享国会议席;其中吉里诺夫斯基率领的自由民主党由于煽动排外的爱国主义情绪而获得最多支持,得票率为22. 3%;其次是执政党俄罗斯之抉择,得票率为15. 5%;小选举区议员的过半数、联邦院议员的大约84%是无党派人士。为了集中选票,1995年提出的下院选举法总统草案试图把比例代表制的议席分配数减少到150,而把小选举区议席分配数增加到300,但遭到国会否决。最后通过的下院选举法仍然维持225对225的议席分配方式。结果,1995年国会选举有四十三个政党参选、四个政党分享议席。由于得票率5%条款的限制,有六个影响较大而得票率不到5%的政党被排除在国会大门之外,因此49. 5%的有效选票实际上被当成废纸来处理。在这次选举中,共产党赢得最广泛的支持,但得票率也只有22. 3%;其次是自由民主党,得票率为11. 2%。在这样的状态下,任何一个政党都无法组成有效的单独政权,国会甚至提不出确定的总理人选,在政局摇荡、内阁更迭频繁之中总统权限得以大幅度膨胀。
  在这里,我们不禁回想起那个揭示选举制度与政党体系之间因果关系的杜维尔哲(Maurice Duverger)法则——“小选举区制导致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导致多党制”。该法则虽然可能在全国性选举结果上找到反证,但至少在各选举区的层面还是可以证实的。参照日本在1925—93年期间众议院议员选举的做法,其实还可以再补充一点内容:“中选举区制有利于维持一党优势”。不过如果把政党的规模和参选政党的数字也纳入考察的视野之内,这里的相关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多样。概而论之,任何选举制度实际上都会有利于大党而不利于小党,除非大党面临合法性危机而在竞选中不堪一击;对于具有绝对优势的政党而言,不同选举规则未必就会产生出不同的效果。但是,再强大的政党,只要常在河边走就难免弄湿鞋子,只要不断面对竞争就难免承当受挫的风险,所以也不能完全自外于上述法则。另外,在参选的政党数增加时,当选政党数就会相应减少,出现例外或者悖论(例如俄罗斯1995年下院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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