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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悖论与选举的制度设计

投票悖论与选举的制度设计


季卫东


【全文】
  对于2003年初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中党委书记纷纷出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现象,国内外颇有议论、莫衷一是。实际上,无论人们的主观意愿如何,这样做的结果是开了中国共产党干部大举参与民意测验、投票竞争的先例。从“当然的人民代表”到“当选的人民代表”,表面变化似乎并不显著。但与此相应,统治的合法化机制或早或晚势必要转换。至于转换到什么程度,会不会半途而废,首先要看对党委书记落选的事态如何处理,其次要看差额候选人的属性和多寡,归根结底,还是要看人们通过试错的实践是不是确信政治改革也会像经济改革那样“软着陆”。
  如果说过去二十年间经济改革的主要成果是形成了经营、交易以及服务的自由竞争和选择的机制,那么今后推行宪政的基本目标则是容许各种不同利益诉求和政见有机会在制定法律和审议预算的过程中进行自由竞争,并由人民来选择适当的政策和公仆。无非“竞”“选”二字。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也有可能来专门讨论一下代议机构选举的制度设计。其实,东亚各国的民主化也好,俄罗斯和东欧各国的宪法革命也好,选举规则对政治体制转轨能否顺利进行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选举。选举的安排并没有什么高深莫测之处,然而也不像仅仅让老百姓举手、画圈那么简单。在某种意义上,成功的民主政治更像一部精致的决策机器。由于精致,就难免时不时会发生点或大或小的故障,因而需要仔细护理维修;由于像机器,就要求当局能熟练地掌握其操作的程序、规则乃至应用技巧。即使在只须进行合计票数的加减法算术的简单场合,也会碰到像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布什与戈尔旗鼓相当、不分伯仲那样的僵局以及复杂的互动关系,如果没有理性而成熟的选民以及作为奉行司法积极主义的法院作为仲裁人,就很容易诱发社会分裂和宪法危机。
  一个更经常出现的问题则是公共选择的循环性引起投票悖论,通过民主表决得出的各种结果之间的关系甚至有可能与通常的逻辑推论不一致。关于少数服从多数原理或许导致无从做出合理决定的事态,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enneth J. Arrow)曾经进行过精彩的描述,提出了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在这里,我们不妨用个最简单的事例来说明该定理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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