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当然,本文的可能错误由作者承担。
着法治的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宪法解释权的运用将涉及国家政治权力资源在改革中的重新配置。参见强世功《中国距判例法有多远》(《21世纪经济报道》 2001年2月12日);强世功《WTO与中国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6日)。宪法司法化的呼声无疑可以看作是最高人民法院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触及宪法解释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被一些学者看作是司法权自我扩张的所谓“司法抢滩”,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信春鹰编《公法》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略地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宪政运动主要集中在政治民主化方面。90年代以来,尤其是“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之后,通过法治来促进民主的宪政方略被学者和社会所普遍接受,参见季卫东《中国:通过法制迈向民主》,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事实上,在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许多人都意识到其中的宪政意涵,参见江平等《宪法司法化四人谈》(《南方周末》2001年9月13日)。有人认为“宪法与宪政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宪法权利司法化势头的形成与发展”,参见陈云生《宪法权利司法化及司法保护》(《法制日报》2001年8月19日)。尽管如此,许多学者对通过宪法司法化的制度构造来推动宪法发展在理论上和制度操作上表示怀疑,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htpp://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2599)。
见王磊《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页以下。
见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35页。
斯纳:《法理学问题》第二章,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页以下。
管在司法判断的法律技术问题上,美国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但是美国将这种传统运用在全新的政治基础之上,即美国坚持“人民至上”或者“宪法至上”,而不是“议会至上”。作为宪法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将普通法的法律技术运用到解决国家权力分配的宪政问题上。参见Larry D.Kramer, The SupremeCourt,2000 Term—Foreword:We the Court,115 Harv.L.Rev.4 (2002)。
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春雨:《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磊:《感觉宪法的存在》,http://chinalawinfo.com/research/lgyd/details.asp? lid=632。
忠、章忱:《司法机关与宪法适用》,信春鹰编《公法》第三卷。
新生:《评一则改变中国宪政的司法解释》,http://www. gongfa.Com/qiaoxsxianfasifahua.htm。
志铭:《也谈宪法的司法化》(http://www. gongfa.com/zhangzmxianfasifahua.btm);江平等:《宪法司法化四人谈》。
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http://www·gongfa.com/libyweixianshencha.htm);袁骁乐:《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http://www.gongfa.com/yuanxlweixianshencha.htm);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http://www.gonga.com/weixianshenchamoshifei.htm);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王禹:《齐玉苓案所引发的宪法思考》 (http://www. gongfa.com/wangyuqiyuling.htm)。
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
如王磊和王禹就在司法判断的含义上来用宪法司法化这个概念,同时分别用司法审查和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这些概念来称呼违宪审查;而乔新生则在违宪审查意义上使用宪法司法化,而将司法判断问题称之为宪法解释,季卫东也称之为宪法解释,而童之伟则称之为宪法(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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