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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

  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句话,并且也只是针对刑事案件,但它的影响已经远远伸展到了民事和行政领域的诉讼案件。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本身合乎宪法原理吗?看来,我们已经到了反思它的合理性的时候了!
  
  三、法院如何适用宪法
  
  在齐玉苓案中,有人认为仅适用《民法通则》就够了,即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另一些人则认为,即使适用《民法通则》还不足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那么,最多是写上《教育法》也就够了,完全不需要适用宪法。总之,这两种观点是想方设法回避适用宪法。其实,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说,还是有必要适用宪法的。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冒名上学)的时间是 1990年,而《教育法》是1995年9月1日生效的,即侵权行为发生时还没有《教育法》,谈何《教育法》的效力?所以,如果只引用《教育法》而不引用宪法,有溯及既往的嫌疑。当然,在陈晓琪冒名上学之后,她仍然在使用这一姓名,直至1999年被起诉时,但这一持续的使用齐玉苓姓名的目的与1990年持录取通知书上学的行为已经有所不同。
  我认为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比较合适的。该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晓琪等被上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53条第1款第3项、第1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也就是说,山东省高院在该案中一并将宪法、教育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该判决将宪法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无疑起到了强化对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的作用,起到了衔接《教育法》和《宪法》的作用。
  在中国,对宪法的司法适用一般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即认为宪法没有关于对公民的惩罚措施的任何规定,怎么去让法院适用宪法?齐玉苓案的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在于打破了这一传统观点,以实际案例告诉人们法院如何适用宪法。从齐玉苓案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宪法有明确规定,而具体的法律还没有规定;其二,宪法在判决的结论部分只解决定性问题;其三,宪法在判决部分不解决定量问题,定量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所以,中国现阶段的宪法适用很有局限性,而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适用,其他国家的宪法适用主要是指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判断立法行为、行政行为或下级法院判决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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