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学科属性不清。学科属性解决的是学科归属问题。哪些学科应归属于刑事科学,学界有不同认识。这里以犯罪学为例加以说明。
犯罪学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其学科的发展在总体上表现为逐步走向独立并壮大的过程。对犯罪学的学科归属,从产生之日起就存在重大争论。[9](p13-17)有的认为它是刑事科学的分支学科,有的认为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有的认为是社会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属于社会法学范畴,有的认为是综合性学科。即便在综合性学科下,有的认为是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有的认为是以法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有的认为是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有的认为是独立的综合性学科。为统一学科归属的认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次学术研讨会专门将犯罪学的学科归属作为一个议题,与会者提出了三种旗鼓相当的观点,即“综合学科论”、“刑事学科论”、“社会学分支学科论”。[10](p10 )
(二)对刑事科学学科结构现状的评析
从上述关于学科范围和学科属性存在的问题中不难看出,我国刑事科学界尚缺乏整体的学科结构意识。学科范围上表现出“圈地运动”,力图以“广义”模式建构宏大学科体系,将其他学科收归旗下以凸显本门学科的地位,这是很不科学的。首先,由于从不同的立场、角度出发去构建其学科体系,必然造成“广义的”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等在学科结构体系上的矛盾;其次,它容易混淆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从而易使已独立学科逐渐丧失其地位;最后,“广义的”模式是一种平面模式,将不同层次的学科放在同一平面结构内,实质上是没有弄清各学科相互之间的层次关系,即哪些学科属于同一层次,哪些学科属于下一层次。
学科属性之争涉及到学科分类问题。学科分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依据某些原则划分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领域,确定各门学科在整个科学知识体系中的位置,并阐明各学科之间的关系。学科边界越清楚,学科分类就越明确。然而,随着科学的发展,学科与学科交叉渗透的现象越来越多,单独将某门交叉而成的学科纳入交叉前某一学科门类,实际上是未对其学科属性进行全面考虑。我国刑事科学界对若干学科的属性之争,正是这种未全面考虑的体现。在科学学界,本着解决交叉而成的学科在整个科学结构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经过长期讨论,基本上达成共识,即应当承认交叉科学的独立地位。
就我国刑事科学而言,各刑事学科在整体上表现为共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价值,而刑事科学的形成史又揭示出刑事学科不断分化与交叉的规律。因此在学科结构上,既要将所有研究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的学科纳入刑事科学范畴,以便正确认识和控制犯罪,又应当承认交叉科学在刑事科学内和刑事科学外的独立地位,以便解决分化与交叉后学科的属性问题。
四、刑事科学的结构
(一)刑事科学的外部结构
刑事科学的外部结构关涉的是刑事科学与其他科学之间的结构关系。由于刑事科学中若干学科是在刑事学科与刑事科学外部(包括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学科之间交叉渗透而成,因而这些学科不仅具有刑事的属性,也具有其他属性,单独将其归入刑事或非刑事范畴都不是正确的做法。作为独立类别的交叉科学地位的确立,有利于解决这些学科的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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