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刑事科学的学科结构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刑事科学学科结构的现状
首先,学科范围不明。从大刑法学中逐渐分化出的若干刑事学科,随着研究的深入并进一步分化,又带有学科群特点。无论是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还是刑事诉讼法学,都已形成自己的学科群并有进一步细化的趋势。然而这些学科群应当包括哪些学科,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犯罪学或其他刑事学科界,都在尽力描述其宏大的学科体系,从而导致各学科群学科范围的矛盾。这里仅以刑法学为例加以说明。
刑事科学的形成始于刑法学的细化。被细化之后的刑法学应当包括哪些学科,自上世纪80年代初起在学界就一直存在争论,加之近年来“刑事一体化”
观念的提出,使学科范围之争尤显复杂。就刑法学的学科范围,学界基本上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加以说明。80年代初,有人提出狭义的刑法学就是刑法解释学,广义的刑法学还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比较刑法学、中国刑法史、中国刑法思想史、外国刑法史、外国刑法思想史,其他为刑法学的邻近学科。[3](p25-285)90年代之后,刑法学学科范围之争沿两个方向进行:其一,随着学科的进一步分化、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独立,学界对广义刑法学的范围有了重新认识;其二,一些学者通过对狭义刑法学的反思,对狭义刑法学的学科范围又提出了若干新观点。对于前者,有人认为,刑法学的研究方向除狭义刑法学外还包括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以及逐步形成的经济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环境刑法学;有人认为,广义刑法学还包括刑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哲学、刑法史学、刑法人学、刑法社会学、刑法数学、刑事判例学、刑事立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和国际刑法学。对于后者,有人主张狭义刑法学有刑法哲学和刑法解释学两个方向[4](p2);有人主张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是一种中间意义的刑法学;[5](p1) 有人主张在注释刑法学之外再建立概念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6](p216)还有人在反思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狭义刑法学包括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司法刑法学三门学科。[7](p87)由此可见,学界对广义和狭义刑法学的学科范围既有共识也有分歧。共识表现在:其一,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监狱法学)不再属于广义刑法学的子学科;其二,狭义刑法学绝不仅仅是注释刑法学。分歧主要表现在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应否属于刑法学的子学科等。近年来,有学者通过对“刑事一体化”精神内涵的挖掘,主张在狭义和广义刑法学两个层面展开一体化研究,而其所建立的狭义刑法学主要包括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刑事法理学三个基本分支学科,广义刑法学主要包括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刑事政策学五个基本分支学科。[8](p14) [14]这样一来,关于刑法学尤其是广义刑法学的学科范围已达成的基本共识,又被“刑事一体化”下的刑法学学科范围所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