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科学的学科构成演变
刑事科学是由一系列研究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的刑事学科构成。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和研究水平的不同,刑事科学的学科构成也不一样。
刑事科学的形成最初渊源于刑法学的分化。我国古代唐朝以前(包括唐朝)的刑法学是无所不包的大刑法学,并未分化。
有关刑法的基本理论、刑事政策、诉讼程序、刑事技术、刑罚执行及刑法史等均纳入刑法学研究视野,其研究方向大体包括刑法观念研究、注释研究及历史性研究。那时,刑事科学仅由刑法学一门学科构成。唐朝以后,大刑法学开始分化,出现了专门的刑事技术学科研究成果,其最明显的是以宋朝《洗冤集录》为标志的法医学学科的形成。因此,唐朝以后的古代刑事科学包括刑法学和法医学两门刑事学科。
迨至近代,导源于清末“改制”和大规模修律运动,西法东渐,尤其受日本的影响,我国的刑事学科开始出现枝叶繁茂的景象,无论是大刑法学还是刑事技术学科,都逐渐分化出若干学科。在分化过程中,各学科总体上最初都是从翻译和介绍西方有关学科开始,后期则开始联系中国实际,对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展开研究。赵琛(1898—1969)在《监狱学》一书中列表指出,刑事科学的研究目的在于预防及镇压犯罪,包括的学科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刑事部分)、监狱法、监狱学、比较刑法学、刑法沿革史、刑法哲学、刑法思想史、刑事人类学、刑事心理学、刑事社会学、刑事统计学、审判心理学、刑事术式学、刑事侦探学、刑事精神医学、裁判化学、法医学、刑事政策等。[2](p1055)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科学是在完全否定旧中国刑事科学的基础上建立的。最初完全移植前苏联的刑事科学,包括学科构成、学科体系、学科的基本范畴及学科分类等方面,后来始有自己特色的刑事科学。就学科构成看,学界较一致地认为,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史学、刑事政策学、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学等学科,已经成为刑事科学中的独立学科。随着认识的提高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些刑事学科已经或正在细化,其途径大体有两种:一是由某一刑事学科内部的不断自我分化而成,如刑法学分化为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等;二是某一刑事学科与其他刑事学科或刑事外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成,如犯罪学与社会学交叉渗透而形成的犯罪社会学等。刑事学科的细化,不仅使刑事科学的总体规模越来越大,而且使这些刑事学科本身又具有学科群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