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目前普遍采取的解决方法是一次“买断工龄”:支付一笔钱就了结存续企业中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切断他们与国有企业的依存性,同时也割断他们对政府的依存性。在一次获得数千元或数万元的补偿金后,这些职工就与上市企业,与政府,与存续企业都没有任何关系了。他们从此不再是国企的职工,也不再享受国企职工能够享受的所有待遇。
另一种办法是,从短期看,如果分拆的国企上市公司发展较好,扩大生产规模,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的话,似乎可以优先招聘这些被买断工龄的原国企职工就业,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想法并不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业市场不断有更加年轻的高中或大专以及大学毕业生加入进来,并有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等待进入,而原国企职工的年龄大多偏大,在就业市场上并不具有竞争力。另一方面,如果分拆上市的国企采用了新型科技设备和计算机化管理进行高效率生产,并不需要更多的人工,这部分职工也不会被吸收到企业中来。此外,上市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员的成本,也会尽量用更少的员工,从而使原职工的就业成为不可能。
职工安置本应该是地方政府最应该考虑的事情,因为保证充分就业是政府的责任。但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将这个问题摆在考虑的重要位置,而仅仅关注转让股份的价格。有些地方政府还认为安排职工就业应该是外资购买国企股权时应解决的问题。外资支付的款项中,用于买断工龄的数额能否维持职工未来的生活?将来职工年老之后再遇到困难,地方政府需不需要管理?这些问题在国企股权转让时都需要从长远考虑。
五、结 论
在地方政府国企股权向外资转让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但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抽象,需要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逐渐具体化和完善。具体企业政策现在还需要行政部门的解释,将来则要依靠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当然不能完全用社会道德标准来衡量商业市场交易,商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凡符合法律程序的商业道德就是合法的,这些在西方社会被接受的理念正在被我国市场逐步接受。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历史发展的背景不同于西方,在对外资转让股权的交易中,可能存在着商业合法、但是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的现象。这种情况处理不好便会导致我国社会更加严重的两级分化并加重社会秩序的不安定。为了避免股权对外资转让交易中的这些复杂问题,采取短期政策,甚至单纯的法律解决方案,都可能达不到目的,因此建议采取细致的制度化解决方案,而这一制度化方案的核心,就是要对人的问题进行考虑。
以人为本的社会就要考虑人的问题。首先是考虑人们的就业问题。股权转让中对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安排应该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来考虑。只有职工就业问题安排好了,其他问题才好解决。考虑人的问题,其次还要考虑企业管理层的市场化合理待遇问题,使国有企业管理层与外资企业经理具有可比性的工资、福利、退休保障,国有企业管理层素质才能从本质上改善。这些制度化具体工作完善以后,国有企业管理层的隐形MBO现象才会降低,国有企业的国有股转让才会实现根本性的社会公平。
我们赞同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这种尝试也许可以用境外资本成功地解决目前中国面临的“国企债务过重”的难题。迄今为止,对一些生产经营好的国有企业协议收购的效果也比较好。但是,局部成功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能否采用还有讨论的余地;就个案局部而言,也还有公平性讨论的余地;在操作程序上更有法律正当性研究的余地。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县级地区的地方经验在全国推广,效果是难以预料的。
我们还应看到,今天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就业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在今天 解决,实际上就留给了后来的继任者。在一些地方,现在看起来就业问题暂时被推后“解 决”,实际上随着时间的积累,现在的问题将可能积累成为更大的问题,在社会资源还没被积累到足够丰富以解决问题的那一天之前,就已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这时的社会危机就 不仅是一个行业的,而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危机。早日处理这类危机要比将来解决系统危机 的花费少,等到爆发时再解决将花费更大成本,而且还不一定能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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