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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和谐——“法治、政治和德治”建设和创新

  2.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
  钱学森同志提出“没有任何思想与马克思主义能够相比的,我们有一个有利的条件,就是有马克思主义哲学,这是最锐利的武器。我们一定要注意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自觉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我们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个最锐利的武器。我们有马克思主义这个一切科学技术知识的最高概括和指导一切科学研究的原则。用它就能帮助我们在材料千头万绪极端复杂的情况下,分清现象与本质,找出条理来。而在以前,这是不可能的。”“一方面,我们要抓紧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而另一方面要使同志们懂得现代科学技术的体系结构,看到不学马列主义,不会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把我们所特有的最锐利的武器丢了,是傻事。学懂马列主义,会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将使同志们如虎添翼啊!”作为自然科学家的钱老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推崇和实践,值得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学习。理想和信念是我们的精神支柱,是我们的真正优势。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只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之下的和谐,这才是我们期盼的和谐。
  当代中国的和谐,与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形成的威信和她创立的业绩——新中国和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变化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不能吃老本。
  
  四、“三治”建设的和谐发展是维持和发展中国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1.法制建设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和标准
  法律是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同时也是执政党的意志的体现。“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中国法律在线网”2002年7月2日显示,从1949年到 2001年底,我国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律2377件,行政法规 2159件,国务院部委局规章25455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8248件,参加或缔结的条约3054件,公布的司法文件2349件,案例3113个。
  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以及属于什么法律行为,是按照法律规范来判定的。离开法律规范就没有什么法制,更谈不到什么法治了。洛克讲:“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奴仆。”
  同时必须看到法制的局限性和无能为力的境地:列宁针对当时的苏维埃政权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状况,说法律够多了,够了,并指出了“法律是粪土”,而关键是组织和人才,是实施法律。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说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可是他忽视了社会的道德、组织纪律和社会团体的章程的存在。
  2.德治建设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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