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社会保障法制化都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种保障模式在当代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显露出各自的利弊。为适应各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各国都在进行各种社会保障法制改革。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1)高消费、高福利国家由于社会福利财政支出太大,开始出现了福利危机,迫使福利国家开始削减福利支出;(2)受世界性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在养老保险上,进行着两种不同的改革:一种是延长退休年限,以增加养老金供款数量;另一种是提前退休,以减轻就业压力;(3)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上,也在相互比较与吸收借鉴,完善适合自己国情的筹款和供款模式;(4)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各国在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上,都在开始考虑减少国家责任,增加个人自我保障责任的办法。由于社会保障权是对经济利益的保障,为了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防止社会动荡,各国对社会保障法制改革均采取了谨慎的渐进的态度。各国在改革中,都在对社会保险中诸多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和科学测算,如社会保险基金积累率的大小、支付人均养老金替代率的高低、费率比例、退休年龄延长的依据等等。严谨而科学的各种测算,是制定与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经济社会依据。
5.全球经济一体化对社会保障法的挑战
全球经济一体化对社会保障法制化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和新的挑战?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是全球经济竞争的一体化,各国为维持或提高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将国内社会保障水平与参与国际竞争实力相联系。有的国家已开始考虑用降低福利水平来维持国际竞争实力。例如韩国去年发生的工潮就是因为
劳动法的修改削弱了劳工权益,现在劳资谈判从原来的工资第一位转化为就业安全为第一位。最近,国际社会对解决亚洲金融危机的方案,提出了新观点,即亚洲的危机不仅仅是金融危机,更广的角度是“人的危机”。金融危机表现的是货币贬值,企业破产等等,而“人的危机”表现的是“人的痛苦”。危机爆发以来,1700万印度尼西亚人已重新陷入了贫困,100万儿童被迫失学,40%的俄国人正生活在贫困中。世界上有将近8亿人口每天生活费不足30美分,他们处在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之中。所以新观点认为,不能把解决危机局限在金融改革上,必须同时关注社会问题。如果没有更多的平等和社会正义,没有建立社会安全网,为失业者提供保护,无论金融改革花费多少钱都不会带来金融的稳定。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促进了各国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在就业、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上,已不能仅限于一国的社会保障权。各国已经或正在进一步考虑劳动力的跨国流动中,用双边互惠协定等方式解决社会保险待遇的衔接问题。加拿大《养老
保险法》中规定,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订互惠协定,他们称为“延伸管理”。瑞士在社会保障法中,除国内立法外,还同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解决各自在对方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遇到世界性经济动荡与危机的非常时期,将会打乱各国经济秩序。失业队伍扩大、提前退休增多、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数加大、社会保险开支就要大幅度增加,如果社会保险积累资金没有应付特殊时期的支付能力,将会面临严重的局面。如新西兰为应付世界经济危机带来的经济困境,政府批准修改法律,削减福利,结果导致上千人上街游行,许多人给部长写信表示抗议。在此压力下,1998年7月政府准备让步,但8月份联合政府就垮台了,由少数党执政。
全球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将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各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利益。中国第一例反倾销案就是一个证明。1998年我国发布公告,从7月10日起,对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因为他们向中国出口的新闻纸存在 7.11%至78.93%的倾销幅度,不实行反倾销措施,将会使中国的10多家生产新闻纸工厂倒闭,大量工人将要失业。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立法有我们自己的道路和成就。新中国成立以后,由我国社会性质所决定,国家对社会保障工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农村社会救济、合作医疗和扶贫救灾等方面,都建立了基本制度,同时也制定发布了大量法律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是从社会保险的立法开始的。1951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建国后40多年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到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成功的经验。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全国已有8750万职工和2250万退休人员实行养老费用社会统筹。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有8000多万人。1998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
失业保险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失业保险费用的征缴,引入了个人缴费机制,失业救济金的支付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不是与原工资和工龄挂钩,而是与缴费时间长短相联系,严格规范了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与属地化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已进行改革及试点工作。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带有改革成果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始逐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