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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探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个长期稳定的制度。但在各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各项社会制度的改革、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乃至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如2003年非典疫情对各国经济的影响)等等。需要在实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因素的影响,适时地制定相关政策,以保障社会安全网的正常运行。内地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对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一系列政策(如支付下岗津贴及再就业政策)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社会稳定。澳门地区2002年,根据澳门地区的实际需要,适时地提出了2002年助民解困措施,即:“2002年特区政府大力推行缓解民困工作,推出十项临时性的助民解困措施,包括减营业税、招牌税、旅游税、职业税和房屋税等”,以12亿投入基础建设,创造6000个就业职位;以4亿元提供4000个培训名额,以1000万援助三类贫困家庭,以1000万援助清贫学生。适时地提出各项政策,对社会经济整体的稳定和发展有重要意义,澳门政府在职业培训和援助贫困学生方面的政策值得借鉴,内在目前在经济发展中,城市大量使用农民工,他们从事的多数为较低技能的工作。是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将影响今后内地经济的转型和大量工人的二次就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结合有着重要意义。
  
  四、社会保障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
  内地法学界,一个时期以来,广泛的讨论了司法公正问题,提出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实体公正,还要重视程序公正,即不仅适用实体法时做到公正,同时从始至终能够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发生了纠纷,上告无门,不能进入程序,谈不到实体公正;或者进入程序后,在时效、举证等程序上得不到公正,也难以实现最后的实体利益。澳门第9/2003号法律《劳动诉讼法典》于2003年10月1日生效。该法的实施,对保证劳动诉讼案件的程序公正有重要意义。内地目前没有专门的劳动诉讼法,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劳动仲裁程式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近年来,为解决劳动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案件做了一些司法解释。澳门的《劳动诉讼法典》是一部较为完整的劳动程序法。该法全面规范了适用范围,紧急性及依职权、诉讼代理、诉讼行为、终局裁判、诉讼的合并、证据、保全程序、调查、答辩、听证、执行程序与上诉等等。值得重视的是该法所规定的劳动审判权的范围的规定。法律适用范围规定了从属性劳动关系而发生的问题;因劳务订立合同发生的问题;学徒培训合同发生的问题;由职业介绍所业务范围内建立的关系而发生的问题;由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发生的问题;因向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提供医疗、护理、药物等的给付或服务发生的问题等9项规定。这些规定可以了解澳门地区通过《劳动诉讼法典》法院关于劳动案件的收案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从程序法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有着重要意义。该法规定了工作意外、职业病、雇主单方解除合同的案件为紧急性案件。在全部条款中,对意外伤害、职业病的归责及赔偿支付问题,规定的较为具体。该法对上诉的时效、审判等也做了规定。内地劳动纠纷的程序因仲裁为前置程序,一个案件可能经仲裁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程序为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可能需要多个程序才能结案。这对于因解雇、拖欠工资、拖欠社会保险的劳工来讲,将是较费时费力的过程,不利于实体权利及时得到解决。学界目前对劳动争议程序法也提出了诸多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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