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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前言

  在德国,有少年刑法是整个刑法的“首领”(leader)之说。犯罪学家孔德·凯塞尔指出:“在犯罪学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研究履行了整个犯罪学研究的首领的各种职能”。[5]国外刑事法学与刑事法制进步的路径表明,少年法学与少年法制往往处于引领整个刑事法学和刑事法制发展的前沿。正如台湾著名学者林纪东先生所言:“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事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6],“今后刑事法改正之途径,均可于少年法之检讨,见其端倪。”[7]遗憾的是,我国刑事法学者似乎对此并没有充分的认识。从某种程度上说,少年法学与少年法制的发展状况乃是整个刑事法学成熟状况以及刑事法制现代化程度的标志。中国的刑事法学与刑事法制要真正走向成熟,必须加强对少年法学,尤其是少年刑法的研究。
  
【注释】  参见葛剑雄、周筱赟著:《历史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58页。

参见郭振球主编:《中医儿科学》,长春出版社2000年办,第1页。

例如,实践中不少少年司法人员就曾经向笔者抱怨: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刑事政策要求保护未成年人,要求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是实际办理少年案件所依据的刑法规范基本上是与成人一致的,再怎么依法从轻、减轻还是显得太重。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少年刑法规定,对于少年犯罪如果从轻减轻存在这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实际上“宁左毋右”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如康树华在《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3期)中提出:“为了满足法院处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待条件成熟之际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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