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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前言

  现代儿科学认为:“由于小儿气势微弱,机体娇嫩,处于不断生长发育之中,因此,在生理病理、疾病诊断及其防治等方面,与成人有所不同,不能把小儿视为成人的缩影。”[2]例如,对于儿童疾病的治疗,决不能仅仅按照“小儿药量酌减”的方式治疗,而应当采用专门的诊断方法、预防方法、研制儿童专用药品等。少年刑法与此类似,它决不能仅仅是比照成人从轻、减轻的“小刑法”,而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品格,例如不同于成人刑法的犯罪内涵与外延、不同于成人刑法的保护处分措施与少年刑罚等。从基础理论的角度上说,少年刑法也应当具有独立的理论根基,而不能用普通刑法理论来解释少年刑法问题,否则少年刑法将会变得脆弱而无法抵挡成人思维的侵蚀。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深入,我国有的学者逐渐认识到机械地以适用于成人的刑法规范处理少年犯罪所带来的弊端。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同志,对此体会尤深。[3]因此,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均曾经有同志提出加强少年刑事立法,甚至单独制定少年刑法典的建议。[4]或许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关,近20年来少年司法改革的主要领域基本集中在程序环节,因为程序容易突破,而实体法方面的改革与突破则十分困难和匮乏。从理论研究角度来看,整个少年法学的研究十分薄弱,遑论对于少年实体法问题的研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从程序改革与组织建设逐步过渡到实体法的改革,将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必然路径。
  拙著试着提出少年刑法这一命题,以区别于普通刑法(成人刑法),尝试在实体法领域确立少年刑法理念,为处理少年犯罪呼吁和论证独立的、符合少年特性的独立实体法规范,以提高刑事法领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力度与水平,促进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转型。数千年来,无数的少年因其“犯罪行为”而被依照基本以成人为参照对象而制定的成人刑法处置,迄今为止这种状况依然没有改变,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悲哀。少年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少年司法实体规则的变革,正如我在前文所提到的海瑞女儿之死这一案例,如果前提是将海瑞年仅5岁的女儿从男僮手中抢食的行为定性为大罪,并且罪当处死刑,那么即便把小女孩违犯“男女授受不亲”大防的这一案件交由精心组织的专门而独立的少年法庭去审判,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社会调查、庭审教育等各种特殊程序,最后将小女孩依法判处死刑,并以人道的方式执行……这样的改革除了为成人社会的暴行披上了一层虚伪的面纱之外,根本无法改变这一事件的荒唐性、血腥性和悲剧性!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必须首先走出成人刑法的樊篱,创制独立的少年刑法  ——这首先是理论研究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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