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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前言

《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前言


姚建龙


【摘要】少年的“罪行”常常并不是激起公众对于危害社会少年的痛恨,而是对于家长、学校、社会没有教育保护好少年的谴责与反思,这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情感。也许没有哪个民族会像中华民族那样,成人社会会对未成年人持有那么强烈的爱心,同时又保有那么强烈的期待。刑法决不能对这样一种民族情感无动于衷。只要我们承认未成年人是与成人本质不同的需要特别关爱的群体,那么我们的刑法及其相关制度,就应当进行深刻地变革。
国外刑事法学与刑事法制进步的路径表明,少年法学与少年法制往往处于引领整个刑事法学和刑事法制发展的前沿。从某种程度上说,少年法学与少年法制的发展状况乃是整个刑事法学成熟状况以及刑事法制现代化程度的标志。中国的刑事法学与刑事法制要真正走向成熟,必须加强对少年法学,尤其是少年刑法的研究。

【关键词】前言
【全文】
  无数孩子的悲剧,都是在成人思维的霸权下造成的。海瑞,中国历史上的著名清官,公正廉明。在曾经为人们所传诵的海瑞的事例中,有这样一则:明姚叔详记载,海瑞年仅五岁的女儿,因从男性家僮手中接了一块饼吃,便被海瑞认为犯了“男女授受不亲”的大防,强逼其自行饿死。[1] 以今天的视野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血腥暴行,然而在海瑞所处的时代,以及在其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人们甚至把这一事件中海瑞的行为作为赞颂的典范。在海瑞女儿之死这一事件中,最大的谬误就在于以成人的思维去考虑一个仅有五岁的孩子的行为。所谓“男女授受不亲”只不过是成人社会强加于未成年人的道德标准。在孩子的眼中,饿则觅食这是一种也许连他自己都尚未能清楚意识到的本能行为或者不过是一种游戏性的行为。对于未成年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及所采取的行动,应从未成年人的视角出发,而不应以成人的思维强加给未成年人——即便是这种强加还打着“爱的旗帜”;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不应仅仅只是怜悯——应当让未成年人有尊严的感受爱。
  少年的“罪行”常常并不是激起公众对于危害社会少年的痛恨,而是对于家长、学校、社会没有教育好少年的谴责,这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情感。也许没有哪个民族会像中华民族那样,成人社会会对未成年人持有那么强烈的爱心,同时又保有那么强烈的期待。刑法决不能对这样一种民族情感无动于衷。只要我们承认未成年人是与成人本质不同的需要特别关爱的群体,那么我们的刑法及其相关制度,就应当进行深刻地变革——首要的是让处理少年犯罪的实体规则从普通刑法中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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