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经济的“六级考试”——经济法视角的再分析

  这种歧视性手段最直接的表现方式 , 就是在倾销案中核定成本时 , 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价受政府干预为理由 , 不拿该产品的国内价来衡定 , 而是选取一个他们认为与中国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替代。比如在最近的中国彩电倾销案中 , 美国选取印度为替代国 , 结果最高征税幅度达到 78.45% 。而且 , 所有的 WTO 成员国都可能以此为“合法理由”来扼制“中国制造”的浪潮。与中国有着巨额商贸往来的欧盟、日本、澳大利亚也频频动用此条款 , 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 , 也开始运用这个武器对付中国。据商务部提供的数字 , 中国成为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 WTO 成员 , 国外反倾销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这四个“不平等条款”为何强加给中国 ? 回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并非甘愿自缚手脚 , 而是箭在弦上 , 不得不发——当时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到了一个全新的攻坚阶段 , 内部动力比较弱了 , 急需引入外来机制增加改革动力;另一方面 , 中国入世谈判一拖十数年悬而不决 , 美国始终坚持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等三方面卡紧中国入世的“咽喉”, 所以 , 从大局考虑 , 中国采取的策略是“先付点代价 , 多争取时间促进发展”。再者 , 中国当时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 要让西方国家一下子全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 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点上看 , 中国在当时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有必要的。
  实际上 , 早在今年的 4 月份 , 美国国会就开了一个小型论证会 , 不少保守派强烈反对给中国“松绑”, 理由很简单 , 他们认为这是中国应该履行的 WTO 承诺。但中国有理由对此提出异议 , 因为自从入世之后中国已经大大加快了开放改革的步伐 , 市场经济框架已全面建立 , 不该再受到“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对待。
  三、理论探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问题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很复杂 , 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问题 , 而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 对它的判定不是按照几个指标的衡量就能完成的。
  美国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 其判断依据是美国《 1930 年关税法》规定的六条标准 , 即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该国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政府所有权或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与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以及行政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而中国则认为自己于 2001 年底已正式成为“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社科院的《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对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进行了充分论证 , 该报告指出:中国经过了 20 多年改革开放 , 经济和贸易体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早在 1999 年 , 中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 , 由市场调节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已达到 95% 左右;在生产资料的销售总额中 , 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部分占约 85%;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 , 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约占 90% 。到了 2001 年底的时候 , 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价格 ( 包括服务价 格 ) 只剩下约 15 种。据此 , 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指出 , 有充分证据和理由认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远高于许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决非“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政府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