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物一权”—没有例外存在么?

“一物一权”—没有例外存在么?


孙永生


【关键词】一物无权 悬置状态 取回权期待权
【全文】
  “一物一权”—没有例外存在么?
     —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所有权状态的实证分析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物权法的该项基本原则,至尽没有人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反例,法人财产双重所有权是应景之作,建筑物区分所有或是单独所有,或是共有,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两个所有权,个别学者提出的所谓反例最终都被证伪。作为主流派,支持“一物一权”原则的学者们认为,一物一权是所有权概念在逻辑上必然演绎出来的结论,在这些学者看来,任何“一物一权”原则的反例都难以想象。
  “一物一权”原则存在着反例。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卖标的物上的所有权状态决非一物一权所能描述,其权能状态是一种与一物一权完全不同的状态,构成“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当属无疑。
  具体而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卖标的上的所有权处于悬置状态,所有权人空位,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均不是所有权人,与一物一权相对应,此时的所有权状态是一物无权,即没有人在标的物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不是所有权人,学者们对此基本无异议,都承认其享有的只是所有权期待权,所有权作为被期待的对象,只是在将来才有可能发生。然而对于出卖人不享有所有权的观点,则没有人清晰、明确地提出过。学者们普遍所持的观点是,出卖人仍然是所有权人。尽管所持的人颇多,但这种观点在逻辑上并不缜密,是对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所有权状态的曲解。
  按照这些学者们的观点,出卖人拥有所有权和取回权,这在逻辑上完全自相矛盾。所有权与取回权是两个相互冲突,相互排斥的概念,说所有权人有取回权,难免有些荒唐。标的物本来就是你的,当然可以取回,在所有权之外设立取回权,无异于画蛇添足。在这里,出卖人或者享有所有权,或者享有取回权,不可能同时既是所有权人,又是取回权人,享有所有权,则根本无取回权存在的必要;享有取回权,那一定以所有权的离开为前提,所有权没有离开,何谈取回!谁也不会认为出租人在标的物上有取回权,因为标的物本来就是出租人的。学者们的逻辑有些简单了,认为所有权既然没有移转给买受人,那当然就还是出卖人的。然而学者们忽略了,标的物虽然没有移转给买受人,但却从出卖人处移转开了,或者说移转走了,此时的所有权处在中间状态。没有移转过去,未必就一定在原地不动。
  所有权已经离开,或者换句话说,所有权已经被处分了,只是对买受方还没有发生所有权产生的效果。所谓的保留是在处分的基础上的保留,没有处分,则无所谓保留,这与日常用语中的保留的含义完全不同,后者的保留含义与处分完全没有关系。虽然使用的是所有权保留的概念,但严格地说,并非保留了所有权,而是保留了取回权。实际上,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已经将所有权形成权处分给了买受方。一项所有权的形成权被处分给了对方,自己当然不可能再是所有权人。所有权的形成权被处分给了对方,学者们仍然认为出卖人是所有权人,这在逻辑上十分奇怪。拥有形成权之后,买方对标的物上的管领力和支配力远多于出卖人,前者都不是所有权人,后者怎么可能是呢?!处分不一定就处分给对方,没有处分给对方也不一定就仍然是出卖人的,对所有权形成权的处分是一种悬置处分,处分的只是形成权,所以出卖人还保留有取回权;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讲,由于处分了形成权,所以保留的只是取回权,不可能再是所有权。从买方的立场上而言,其得到的也只是所有权形成权,而不是所有权,当然也不是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