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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的理论创造,而且倾注了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工作者在内的智慧的结晶;同时还是亿万人民群众长期、曲折、复杂的社会实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法的现象的说明,包括法的起源、本质、特征、作用、分类、制定和实施以及发展规律的说明和思想观点所构成的法学体系,从整体上和根本上来说,还有哪一种理论能比它更系统、完整、正确和科学的呢?那些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完整性”和反对其“独尊地位”的人,能拿出什么理论来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相比呢?
  当然,一切真心实意的而不是自欺欺人的,实际上而不是口头上自称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探讨法律理论问题,从而形成自己能够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自圆其说的理论观点或者派别,当然是法学发展的一种必然的、正常现象,可以说,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可是问题在于,一方面有的把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的这个定理、那个流派,甚至连西方严肃的学者也并非承认其有多少真理性的东西,不但说成为是一种学说,大肆吹捧,盲目推崇;另一方面却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难道这是正常的吗?
  马克思主义仅仅是认识法律本质的“一种方法”吗?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它绝不是同其他各种各样的方法论一样的认识法的本质的一种方法,而是一种揭示法的本质和规律的唯一科学的方法论;更重要的它还是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离开了马克思主义作指导,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就会迷失方向和走错道路。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总的方法论,并没有代替更没有排斥法学自身的方法论,但是法学自身的方法论凡是合理和正确的,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非但不矛盾,而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进一步验证、实现、补充和丰富。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专政学说同法或法制到底是一个什么关系?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法制离开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和在这种学说指导下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就不会产生也不会存在。这既是历史的事实,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没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还谈什么权利,谈谁家的权利呢?我们说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无产阶级的统治,它当然包括对于阶级敌人反抗的镇压,但它绝不仅仅是对于敌人的专政,它还包括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运用国家政权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
  强调坚持无产阶级专政、镇压敌人与保护人民民主和人民的权益是矛盾的吗?试问,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是什么?镇压敌人的目的又是什么?难道是为了对敌专政而专政吗?为了镇压敌人而镇压吗?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惩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也是对于人民民主和人民权益的保护,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
  我们并不讳言,在党和它的主要领导人“左”的指导思想下,我们对于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重视不够,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曾经有过某种程度的忽视,所以导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践踏人民民主罪恶的产生,这是我们党和整个民族应该牢牢记取的血的教训。但是,在分析我党和毛泽东同志的错误的时候,绝不能离开历史的复杂的背景,以今天的条件和眼光来苛求前人。以毛泽东同志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人,正是为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才进行了长期坚苦卓绝的奋斗,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邓小平在解释文化大革命毛泽东犯错误问题时,说道:“总的说来,我们还是经验不够,自然也有胜利之后不谨慎。当然。毛泽东同志要服主要责任。这一点,他曾经作了自我批评,承担了责任。”“搞‘文化大革命’,就毛主席本身的愿望来说,是出于避免资本主义复辟的考虑,但对中国本身的实际情况作了错误的估计。”难道避免资本主义复辟的愿望不是为了对最广大公民权利的保护吗?虽然“文化大革命”的实际结果违背了毛泽东的初衷,但不能由此否定毛泽东的初衷,九十年代末期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演变的事实,难道毛泽东同志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反对和平演变的思想是无中生有和毫无根据的吗?
  正如有的学者在总结新中国法制五十年时,写道:“新中国已经走过五十年的光辉历程。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不会忘记,当新中国刚刚从母腹中降生的时候,外遭帝国主义的敌视封锁,内有国民党反动派及其羽翼下的武装土匪破坏,秩序混乱,河山满目疮痍,亿万人民饥寒交迫,是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领导全国人民、团结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组建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政权,进行民主改革,建立革命秩序,恢复国民经济。在此基础上,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于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笔者认为,这种态度是实事求是的,是一种对历史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
  我国已故的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先生九十年代曾经针对西方经济学,说过这样的话:“对于西方经济学,我们一度进行过盲目的批判;现在又存在着一种危险,即盲目的推崇。盲目的推崇会带来很大的问题。”“我们面临的危险有两个方面,一是西方经济学对青年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心灵的毒害。二是西方经济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方向误导。弄得不好,西方经济学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可能产生悲剧性的后果。……当前一个最迫切的任务便是克服对西方经济学的盲目崇拜、照抄照搬的右的倾向。”经济学界的某些情况,在同属于社会科学的法学界,是否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或者反映呢?笔者认为,在法学界,既有过去的盲目的批判,也有现在的盲目的崇拜。
  
  二、所谓“市民社会”理论的问题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有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可是被人们忽视了。有的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市民社会的问题正以不同面目在现实中被直接或间接地提出,对此需要在理论上作相应的廓清。有的还认为,马克思在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时,也同样是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的。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阐发其法律观的唯物主义逻辑起点。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马克思的继承者们却渐渐把他给忽视和淡忘了,而以维辛斯基为成熟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取而代之,因而也就在理论和实践上留下了众所周知的诸多遗憾。有的撰文称,一个现代市民社会正在中国冲破重重障碍顽强地发育、成长乃至崛起。声称,历史将再一次证明,现代法的精神将在中国市民社会的崛起中获得一次新的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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