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合同可能发生的问题有:1、项目实施所能达到的效果能否量化?项目实施后所能达到的项目效果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最好有一个量化指标来约束对方,对方完成的工作报告应当以委托方的最终确认为准。2、工作完成进度是否明确?顾问公司的工作完成进度应有一个计划表,并与电子商务公司的费用支付挂钩分阶段支付,同时应当有相应的每阶段配套违约责任的规定。3、代理事务授权不清,责任归属不明。市场策划合同往往会涉及委托第三方代理事务,如果合同中有代理事务的规定,应当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间,以及超越代理范围被代理人对代理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时对代理人的资信和经营范围应当了解清楚。4、IPO合同的操作风险大。IPO合同具有政策导向性强的特点。由于网络公司多具有海外资金背景,我国目前对外资资本进入电信领域尚有政策上的限制,而产业政策也随着WTO的临近不断调整,律师许多时候往往依据证监会、信息产业部等国家部委的某些模糊的具体工作方式来做为IPO合同的依据。诸如海外上市模式、海外筹资限制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规可操作,这往往会触动相关政策雷区。
五、点击合同
如果说前述四类合同都是电子商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而点击合同则是完全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一种虚拟合同形式。以网上销售合同为例,客户在电子商务公司网站上浏览相关页面,如对某一项商品感兴趣,在阅读售货声明等格式条款后,点击“付款”或“确认”按钮,则一项销售合同宣告成立。但对于这点击动作是合同要约还是承诺,还是仅仅只是一项邀约邀请?这个要约或承诺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我个人认为,判断点击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按照点击销售的标的物的不同做不同界定,如果销售的是商品实物,则客户点击“付款”或“确认”按钮应当视为一项要约,以电子商务公司向客户发出购销确认书并通过支付网关成功划款为合同正式生效的标志,即承诺。对于网上销售软件、电子图书或者某项服务,则客户点击“付款”或“确认”按钮应当视为一项有效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我国《
合同法》在14条、
16条、
26条对数据电文的要约承诺生效时间做了约定,但还不是很完善。
总之,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时代新经济的主力军,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与网上网下的各类真实的、虚拟的经济主体发生关系,共同架构了网络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也极大的促进了新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完善,研究电子商务公司各类合同的理论问题,也因此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