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实现离不开互联网的接入与运用。这需要与ISP签订网络接入、技术服务、主机的托管等一系列技术性很强的合同协议。同时,在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不断开发新的交易平台、技术平台和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仅靠公司本身的IT人员无法满足需求,这需要与相应的专业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一般的,IT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设备、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现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在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1、产品或项目是否会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为防止出现侵犯他人软硬件产权的问题,IT产品买方可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承诺对其产品有充分合法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并加入“卖方愿意承担由于其侵权而导致的买方被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等造成买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2、产品、服务费用的税费承担:产品报价是否含税?相关税款及其他杂费由哪一方来承担?进出口货物由谁负责报关?以外币计付货款、支付顾问服务费用时的汇率换算如何规定?固定汇率还是付款当日的人民银行外汇牌价?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下来。3、产品验收:对于产品、项目的工作进度、验收标准等要在合同中细致规定,这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同时对验收不合格的后果及处理,双方应明确退货、承担违约金、替换产品等可选方式,尽量细致,有据可依。
二、 CP合同(包括网站新闻信息提供协议,网站合作协议、互换广告协议、网站链接协议等)
这是电子商务公司数量最大、也最易诱发著作权纠纷的一类合同。21世纪是信息爆炸的时代,电子商务公司一方面需要提供大量的信息供交易双方参考,为交易双方的撮合成交提供最快最准确的信息,一方面需要对这些信息分析归纳并建立强大的数据库供交易双方参考。信息的提供、分析、采编成为网站编辑主要的工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联合发布了《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互联网站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该法第七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第十一条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按该法规定,电子商务网站必须首先是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并且只能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购买新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