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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非正常终止后清算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述法律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注销登记是企业、公司终止的标志,也是正常死亡的唯一途经。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
  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合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
  4、清算主体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合理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三、清算的法定程序
  按照现有法律有关规定,企业清算基本经过以下阶段:
  1、清算开始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等部门,十五日内,向清算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
  2、成立清算组
  企业清算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清算组有关清算的职权行为,由清算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决定。
  3、债权申报及审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财产清理
  清算开始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与企业财产有关的一切帐簿、单据、文件、 资料移交清算组,协助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后,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经股东会或者投资人确认。
  5、 财产分配及清算终结
  财产清理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并经股东会或者投资人确认。清算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人。投资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等报经股东会或者投资人确认。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 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清算主管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准后清算组公告企业终止。
  四、风险的规避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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