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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宪法的效力?

  从这样的视角来观察中国,可想而知,问题当会更加严重。近年来,仅就对已经生效执行的法院判决所提起的审判监督案件而言,其年度受理件数就高达9万余件,更不必说对行政机关的处分以及其他权力行为的申诉和异议了。尽管其中真正属于追究违宪责任的只有一小部分,但绝对数值仍然是非常可观的。因此,如果在中国立即承认个人提起宪法诉讼的资格并且不加以适合国情的适当限制,那么势必出现类似“怒潮冲倒龙王庙”那样的混乱场面。
  为了预先防止提诉案件的爆炸性增加造成合宪性审查制度功能麻痹的危险,除了规定非常严格而细致的受理要件之外,在第一步的阶段似乎不妨首先只承认机关的提诉权,例如把当事人资格限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的联名、全国政协、30名以上的政协委员联名、国家主席、国务院以及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要政党的中央委员会、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律师协会、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机关、社团之内。
  至于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启动,则暂时由在2000年新成立的国家信访局来归口进行。换言之,个人只能通过信访系统间接地向宪政委员会提出追究违宪责任的申请,而由信访局及其负责人来代表公民行使宪法诉讼的提诉权。承认国家信访局在宪法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一方面可以过滤个人诉求,防止滥诉现象,有效地减轻合宪性审查机构的业务负担;另一方面,国家信访局手握宪法诉讼这把尚方宝剑,也有利于提高信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信誉以及实际功能,纠正地方行政机关对信访系统的告诫置若罔闻的不良倾向。
  当然,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在完备各种前提条件的基础上,随着宪政委员会转化成宪法法院,最终还是应该承认公民个人也有资格作为宪法诉讼的当事人直接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宪性审查,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尽管如此,在现阶段,在社会转型和政治改革的极其关键的时刻,维护宪法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坚持从人治到法治的制度变迁方向还是整个社会所面临的最基本的共同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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