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障宪法的效力?
季卫东
【全文】
一 私产入宪的提案与公家违宪的问题
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将作为第四次
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到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看来至少在这个问题上,有关方面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虽然对此在执政党内或多或少还存在着来自意识形态的质疑,在民间也可以隐约听到围绕所有权的起源以及社会公正等问题的异议。但是,在市场经济范式确立了牢不可破的地位之后,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客观规范而加以制度化也就势在必然、不可遏止,倒退更是没有出路的。持这种观点的人们已经构成社会的主流。
尽管如此,我们似乎还是不能过于乐观地把过去二十年间经济改革的扫尾工作简约成一个单纯的“私产入宪”公式。何况仅就“私产入宪”这样的象征性仪礼而言,也仍然面临着相应的
宪法价值如何构成、如何衡量、如何实现等一系列调整文本和涵义体系的具体作业。除此之外,还有必要致力于在权利义务关系中达成新的均衡,并逐步健全各种配套的制度性措施。
需要首先指出的是,
宪法本身包含着内容的妥当性与实效性——即规范上的效力与事实上的效力——这样两个方面。前者涉及个人与社会、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协调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公共福利和私法民主主义原理的程度。后者则取决于
宪法的权威性、实施手段乃至法治秩序的发展阶段。“私产入宪”本身只能解决前面那个问题,即在一定程度上使私有财产权也终于获得
宪法上的正当化根据或者规范妥当性,但并不等于同时也自然而然地具备了后面所说的那种事实上的效力。
换言之,
宪法条款本身是否有效、长没长出能够“啃硬骨头的牙齿”还有待社会实践来证明。其次,虽然在公民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层次上防止侵犯私有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很重要,但这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刑事方面的一般法律来解决,未必非得具备
宪法上的明文根据。由此可见,“私产入宪”的根本宗旨与其说是为了规范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毋宁说是要预防和制止公家任意践踏私有财产权,并与那些有可能会限制私产自由的其他
宪法条款以及相关法律的内容(例如征用、国有化、租税以及财政等)发生密切的联系。为此,需要重新厘定
宪法中财政条款与租税法律主义之间的价值序列,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力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