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建议审查的对象是国务院在1982年颁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如果被认定违宪,需要对户口制度、收容遣返制度以及警察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除了加强对人身自由的保障外,还会促进承认迁徙自由等方面的
宪法变迁。因为“三农”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产业经济的发展也要求更广大的劳动力市场,加上户口制度改革积累了多年的经验,所以立法机关接受审查建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何况孙志刚之死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也有利于克服政治上的阻力。剩下的主要是操作可能性以及配套性制度条件等方面的问题。
但在考虑上述法规是否违宪时,还有些特殊的制度上的疑点有待进一步思考。例如首先要追问收容遣送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这一制度本来是在1960年代初为了制止农村人口进城而设立的,后来演变成主要针对流窜犯的收容审查。在1982年行政法规颁布之后,可以看到收容遣送与收容审查发生功能分化,前者成为解决城市流浪者问题的手段,兼有回归该制度初衷的倾向;后者成为社会治安管理的强制措施,在贯彻刑事政策方面发挥起多样化的功能,并因为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问题不断引起各界的指责。在1996年修改
刑事诉讼法之际,收容审查制度被正式取消,只剩下收容遣送。尽管收容遣送的性质被限定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上,但不排除公安部门在法外利用该制度进行刑事性强制(鉴于这种情形,要求最高检察院进行调查处理并完备有关制度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收容遣送制度是否在实际上兼有民政福利和刑事强制这两个方面是违宪审查的关键所在。
从民政福利乃至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对《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审查的确也有些棘手之处——在不能提供配套制度和措施来满足实际需要的状态下,简单废除现行法规会有管理无效甚至失控的危险。关于这一点,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赵晓力博士说得好:“如果没有收容制度,孙志刚不会被打死;但没有收容制度,又没有慈善机构接手,那些流浪儿童老人精神病人便有冻馁之虞”。除此之外,流浪者所引起的卫生、防疫、安全以及社会对立等问题也是任何现代城市都深感头疼的,收容设施有其必要性,但很容易变质成犯罪者的独立王国和贫民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