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长期以来强调“人民警察”的服务精神和社群“自警”和“自律”,出现过警察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的时期,但是由于国家权力本身具有不受制度性限制的特征,警察横暴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公安机关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也逐步尖锐化。近年来甚至呈现出某种“警察国家”的征兆。鉴于行政警察和刑事警察的日常性活动是国家与公民的一个最重要的接触面,政治和法制的改革应该尽快把从优待警和从严治警的并举以及重新界定公安部门的权限范围提上议事日程。
在制度改革方面,目前正在出现一些有实质意义的具体行动。其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1)部分法律专家和知识分子向最高检察院发出公开呼吁信,要求对孙志刚之死进行复查;(2)三位公民个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审查行政法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的问题。前一项呼吁的宗旨是把孙志刚命案纳入制度化渠道来重新审议,在司法执法机关内部互动过程中推行合理化改革,通过权力制衡来保障人权和公民的自由。后一项建议的意图是追究产生孙志刚命案的规范性根源,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及时推动对法规是否违宪问题的审查,使制度改革的射程在某种程度上扩大到基本的国家权力结构,为政治文明的发展创造适当的契机。这里着重讨论违宪审查方面的内容。
俞江、腾彪、许志永都是受过良好法律专业教育的公民。他们根据
立法法第
90条第2款的规定,在5月14日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个人请求国家审查法规的违宪嫌疑,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新之举,值得高度评价和支持。按照现行法律,这一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如果认为必要也有可能送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在确认有与
宪法和法律抵触之处的场合,向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该机关在两个月内做出是否修改法规的答复;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但却不能说服有关专门委员会,那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最终付诸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因此,审查的过程也有可能长达数月。
严格说来,
立法法所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审查程序与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还有很大的距离。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三点:第一、尽管承认公民个人享有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有那么一点司法化的意思,但依旧属于法规制定机关自我审查的范畴;至于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则完全是国家立法权的专权事项。第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的结果认为有与
宪法抵触的内容,并不立即做出法规违宪的判断,而仅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敦促修改;如果得到修改,则法规违宪的问题就得以化解。第三、只有在制定机关拒不修改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人大常委会做出法规确实违宪的决定的情形,这时实际上只是以效力等级更高的法律来取代法规而已,对法律体系整合性的推理论证似乎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尽管如此,首先在
立法法的框架内启动对违宪法规的审查程序还是必要的。这是一根现成的杠杆,可以用来撬开推行宪政和引进司法审查制度的拦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