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际关系比其他任何社会都更加稠密、更加具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社会的网络化程度本来就很高。到了数字时代,人际关系网与联机关系网互相重叠、交织和促进,信息技术导致数个共同体之间的微弱纽带与某一共同体内部的紧密纽带同时增殖并连接起来,使整个网络结构变得极其复杂、多层多样。在这样的条件下,编织关系网的能力以及交易能力很容易导致某种市场价值按照几何级数不断累积和急剧膨胀,在带来商业性活动繁荣昌盛的同时,也造成了贫富悬殊的乘幂曲线大幅度伸张的结果。
具有上述特征的市场结构一旦形成,自由竞争条件下的机会平等(除非在纯粹的随机型网络中)以及结构分化条件下的中产阶层优势(除非在纯粹的集束型网络中)都变得很难充分实现。无论人们喜欢不喜欢,一般的网络化社会中的自由竞争在客观上往往是强其所强、弱其所弱、胜者通吃(Winners catch all)、败者愈下,最终呈现出某种两极分化的格局。于是在少数的富者(强势群体)与多数的贫者(弱势群体)、上层与底层、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之间会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或断层。为了解决与此相关的公正问题,国家的适度干预以及按照分配正义的原则进行财政再分配往往被认为是必要的。
中国政府一直提倡的缩小收入差距的“均富”政策,就是很好的实例。然而,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对如何保持竞争的活力、能否防止国内资本的逃避、如何处理越境电子商务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是否会引起经济绝对平均主义和政治保守主义的回潮等问题的解答,仍然颇费斟酌。其实适当的收入差距是竞争机制运作的动力装置,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尤其不可或缺。何况全球化造成中国经济体制的另一种双重结构——既是现代性的“世界工厂”,也是早熟的后产业化信息社会,无论价值观还是制度设计都会碰到层出不穷的矛盾,课题的范围远不止于对收入差距的否定。在产业经济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福特主义模式决定了以收入调整为中心的政府功能,自由竞争的市场、效率本位的企业以及适当干预的福利国家构成制度设计的基本元件,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是社会最基本的公正观念。但在后工业化经济中,以跨国网络结构的世界市场为媒介而产生的贫富悬殊不是仅靠某个国家的干预就能消弭的。
因此,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宜囿于否定收入差距,以简单的行政举措来推行分配公正,而应该侧重于如何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力量来共同治理贫困,防止失败的风险,首先争取让多数普通人家都能实现“进入中产阶层”、“享受基本保障”的人生目标。要想方设法促使社会自然形成中产阶层,并从制度安排上促成中产阶层的流动性、开放性以及非投机性,以调和两极分化状态下富者与贫者之间的道德纠葛,进而达到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均衡。
换言之,既不能动用国家权力来限制个人选择的自由,也不能通过改变资源配置为竞争性选择提供条件和手段,而应该致力于改善自由选择的存在方式,使那种把才华转换成市场价值的交易能力与把收入转换成人生价值的沟通能力达成适当的均衡,让“开除网籍”本身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性制裁。这就为建构宪政秩序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兼顾结构、功能以及涵义体系。而从价值涵义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改善自由选择的问题,孟子所向往的那种具有道德意义的自由境界是颇值得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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