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非典型肺炎和孙志刚冤案对现行制度和秩序所提出的追问,却鬼使神差地把东西方的正义观以及法律正当性的外部标准(例如"天堂没有暂住证"的表述)和内部标准(例如"网上登闻鼓"的隐喻)统一起来了。两大事件都涉及生存权和自由权――人身自由、迁徙自由、知情自由、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都把人权的超验之维与舆论的共感世界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在这个意义上,第四次改宪有机会按照人民的意志来巩固和发展
宪法的价值基础,为今后的违宪审查提供更能体现政治文明的判断标准。换句话说,在经历了天灾、人祸以及民愤舆论的冲击之后,应该把承认知情权和迁徙自由作为
宪法修正案的重要条款,作为落实两个人权国际公约的具体标志,否则现代
宪法秩序的建构就无从谈起,改宪的成果也很难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这是除建立违宪审查制之外的改宪内容的第一层意思。
但是,在强调自由权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拒绝以自由至上论(libertarianism)和自生秩序观作为
宪法的潜在意识形态。鉴于中国社会具有显著的网络结构特征,很容易导致资源分布的不均衡,而现实生活中的贫富悬殊已经超过警戒线,必须坚持国家有权对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的原则,以抑制社会性权力的任意扩张和跋扈,保障十三亿人在有限的土地上都能获得公平适度的生存空间。否则,少数巨富与大多数新贫民相对峙的两极分化势必在自由、平等以及民主等基本价值之间造成不可逾越的鸿沟并可能诱发统治危机。从这样的视角来看,如果要在新的
宪法修正案中把私有财产作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而重新定义,那就必须同时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扶持和提供充分的基本保障,包括承认工人、农民组织利益团体进行共同交涉和采取共同行动的权利(即宪法学上的"劳动基本权"),进一步完善征收租税和审查财政预算的各种制度(即宪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和"财政的议会中心原则")。这是关于第四次
宪法修正案的实质性内容的第二层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