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期待

  既然宪法的发展实际上只剩下修改宪法这一条独木桥,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难免会在文本僵硬与修正案频仍之间进退失据,于是修宪成习而流于轻率的现象也就带有一定的必然性。由此可见,即使仅仅为了满足具体落实宪法内容的要求,也有必要承认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解释宪法、运用宪法的权力,进而可以推论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如果缺乏某种可操作性的司法审查制度,宪法的稳定性、恒久性以及相应的权威性是根本无从保障的――这就涉及主张(3)的思路,如何适当确定这次改宪的内容。
  显然,综合上述三种主张的内在涵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是强调宪法稳定或者宪法解释,还是考虑宪法修正案的内容,都应该首先建立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何况在孙志刚冤案被揭露之后,已经有三位公民按照法律程序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的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违宪审查,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为当局的举措提供了良好契机、营造了有利的氛围。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建立具有某种司法性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此其时也。
  其次,让我们进一步分析这次改宪有可能包括的其他内容。
  作为根本规范的宪法本身也需要修正,这个事实不断向人们提出以下问题∶宪法最高效力的基础究竟何在?改宪的根据和条件又是什么?众所周知,欧美各国的现代法治秩序均以自然法以及个人的自然权为价值根源,构成从国家之外检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尺度。稍加比较就可以发现,中国的传统恰恰相反。作为正当性判断标准的"道"不是国家法之外的超越性力量,而是体现为其内部的循环运动――"反者道之动"这一句话就把道与自然法之间的本质差异表述得淋漓尽致。在《老子》的思想中,道意味着"上德"、"无为",往往表现为以个别承认和社会舆论的方式对国家的强制力进行限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