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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三人谈

  王卫国:
  我觉得我担任不同企业的独立董事的经历,的确让我了解了很多实务知识,有助于我的研究和教学。但是在证监会的培训班我可能学不到这些知识。
  江平:
  我在参加投资基金法起草的过程中感到,基金管理公司有必要设立独立董事。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券,基金券持有人的权利是很小的。如何保障基金券持有人的利益呢?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独立董事。我觉得这是非常必要和正确的。但是,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目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只是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是否都要有独立董事?公司法将来应当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态度。
  
  四、独立董事的职业化
  
  赵旭东:
  目前独立董事的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都是与独立董事的非职业化或者业余化有关的。举个例子,公司公布中期报告是公司的重要事务,涉及大量财务报告。但是公司往往只是提前两三天或者稍早点把文件交给独立董事,有的公司甚至不提供而要独立董事上网查阅,独立董事实际上没有时间仔细审阅文件。其次还有个专业问题,比如法律专家审阅财务报告可能就有一点力不从心,会计师审查法律问题可能也有困难。独立董事是不是应当在法律和财务方面都有一定的知识和审查能力呢?是不是说,独立董事要实现其预期作用就应当考虑向职业化发展?能不能专门有一些人以独立董事为业?他们可以有一个工作班子,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班子成员对公司情况进行日常性跟踪观察,向独立董事提供各种专业意见,对独立董事负责。这样独立董事自然可以兼任多家公司。独立董事将来的发展能否考虑这种模式?
  江平:
  我不赞成独立董事的职业化,职业化可能产生很严重的危险。美国最初设立独立董事,就是因为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如果职业化了,他们就对独立董事的薪金报酬产生依赖,独立董事就变成了公司的雇员,就不再是与公司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人士。
  王卫国:
  我的观点就是一句话,独立董事职业化之日就是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之时。另外,独立董事兼任多家公司可能产生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泄漏的问题。
  赵旭东:
  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应该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比如独立董事基金,直接给独立董事发放酬金,从而切断公司和独立董事之间的经济联系。关于王卫国教授提出的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问题,也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保障独立董事职业的独立性。就像会计师事务所,它可能给很多家公司担任审计,但职业责任禁止它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这样能否解决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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