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
我也发表一点意见。我的观点与江老师的稍有不同。尽管独立董事在职能上似乎与监事会有所重复,但是从现在的制度设计来说,独立董事还是与监事会有不同的功能。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独立董事具有某些特殊的、原来监事会成员所不具备的权利。比如,独立董事有权对关联交易独立发表意见,甚至可以说是“一票否决权”,公司的关联交易没有独立董事签字是不可以的。在信息公开方面,如果独立董事对信息出具保留意见,公司就必须公开披露。独立董事确实有一般监事所没有的权利和职能。第二,独立董事的内部化。原来的监事会是在董事会之外的监督机构。而独立董事是安插在董事会内部的,是董事会的一员,这样就可以把独立董事的监督过程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独立董事因此就更容易发现问题。第三,独立董事的专业化。当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会计、法律领域的专家担当,这种专门化对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将起到更大的作用,他们比公司一般工作人员担任的监事更具优势。
江平:但是,我们现在应该考虑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督机制是多元化好,还是一元化好。这是现在争论的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现在确实像创造一个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当前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日本和韩国也有这种反映,尤其是韩国的企业,由公司职工担任的监事们不敢监督董事会。我国公司的监事会职能也是越来越弱化,尤其在民营企业里面,监事会完全就是一个花瓶。大型国有企业,除了一般监事会以外还有国资委派来的监事会,一个公司里面就有了两个监事会。国资委派来的监事干部级别比公司董事的还高,董事长如果是正局级,外部监事会的主席就是副部级,人们只好依赖于国资委派来的外部监事。除此之外,还有党委的监督。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三个职务都是由中组部任命的。另外还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原来
公司法只设计了内部的监事会制度,现在国资委、党委、职工都有监督职能,这么多的监督机构,是不是越多越好呢?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二是,我不反对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应该参与和了解一些公司经营的情况。赵老师刚才说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在我看来也是表面的。我曾经对一笔关联交易发表了反对意见。这个公司的一个建筑工程没有进行招标而直接交给控股公司下属的一个建筑公司承揽,这是不符合要求的。但即便独立董事反对,公司也完全可以改头换面规避独立董事完成关联交易。问题就在于,独立董事如果不参与经营管理,他就对经营活动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不了解。这是现在很困难的问题。如果独立董事对某项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意见,而事后证明是不公正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并不了解全部的经营活动,只是在法律上进行了形式审查,独立董事能负得起这个责任吗?独立董事的风险是很大的。独立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不了解经营情况,只是依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报表进行判断,这是很危险的。
王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