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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三人谈

独立董事三人谈


江平;王卫国;赵旭东


【全文】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究竟是不是必要的?
  
  赵旭东:
  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江老师、王老师以及我本人都是独立董事,我们想结合自己的体验谈谈这项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我首先向江老师和王老师提一个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自引进中国以来,学界就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组织机构部分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就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而独立董事的职责也是监督。因此,在监事会基础上再引进独立董事,很多人认为,是叠床架屋,是职能的重复。我想请江老师和王老师谈谈你们的意见。
  王卫国:
  我最近在澳大利亚参加了一个关于加入WTO以后的公司治理问题的研讨会。其中有一个单元讨论的是独立董事。我介绍了我当独立董事的体会。当时有个教授在会下对我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还举了个例子。澳大利亚的一家大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曾经把独立董事赶走了。但监事没有赶走。他能够容忍监事但不能容忍独立董事。因为,那个监事just listening,只是听,而独立董事总是提问题。所以,这个董事会主席感到很难受,最后就把独立董事赶走了。在澳大利亚,独立董事不是强制性的,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这是一个小插曲。回过头来讲,我当独立董事的体会是:在董事会会议上,我作为独立董事可以不断地提出问题,而监事们只能坐在旁边听。这就是二者的区别。而且,独立董事有投票的权利。独立董事的反对意见可能记录在案。即便董事会通过了某项决议,但如果独立董事曾经发表过异议的,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人会对这个决议打个问号。我的体会是,在公司开董事会的时候,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对独立董事格外尊重,而对公司监事似乎可以不加一顾。
  赵旭东:
  王卫国教授,您的意见是否是非常赞同独立董事制度?
  王卫国:
  有比没有好。
  赵旭东:
  我把这个问题更明确一点,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到底是不是必要的?
  江平:
  我谈谈我的看法。首先,我国公司法立法过程中以及之前的体改委的两个规范意见从来就没有考量到独立董事。这是首先可以肯定的。第二,可以肯定的是,独立董事是美国的制度,而美国是没有监事会制度的。美国公司的监督机制,一方面是靠独立董事,当然不完全是靠独立董事,另外还要依赖公司任命的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人原创的制度,在全世界来说恐怕是一个很独一的制度。英国也是学习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两种制度要互相吸收,我们必然会看到两种结果。一种是把好的东西都拿进来了,一种是把两个坏的东西结合在一起。我认为,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在中国把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结合在一起,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把两者的优点结合,还是把两者的缺点结合?我自己的体会是,我作为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因为,我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不能像会计专家或者经济学家那样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这样的话,可以说,公司给我什么表,我相信什么表。我觉得这样就没有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也许只有在一个问题上我能起到作用,就是对关联交易专门作一个报告或者一个审查。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也许起到了一点作用。总的来说,我认为,在投资基金组织中独立董事是非常必要的,而在一般的公司里面,独立董事确实有叠床架屋和削弱监事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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