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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对主流法学的挑战

  
  杨老师:讲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蔡老师就有很多话要说。王涌老师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下面我们请王老师来说。
  
  王涌老师:我想谈几个观点。我们从来没有主流法学和非主流法学之分。先来谈谈对环境法的认识,环境法学采用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方法,可以说在理论上是一个混血儿。法学理论之间是有相互影响的,比如说,商法对民法的影响很大,环境法也是。以前我们认为动物就是物,现在环境法认为动物不是物,所以德国民法典作了修改认为动物不是物。但除了特别法的规定,动物依然是物。环境法作为一个新的领域,对我们的民法产生了影响,如“环境物权”、“排污权交易”等都对民法理论提出了新的问题。第二方面,对蔡老师的观点谈点看法。法律调整行为,这个观点我是很赞同的。法律实际上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它有助于我们理解新型的权利,如虚拟财产权,法律调整它实际上是在调整行为。关于动物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我不敢苟同。蔡老师说动物应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我以为蔡老师是在开玩笑。我觉得为了保护动物,使之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没有必要。理由主要有:第一,不使之成为主体,我们依然可以保护动物的利益或者说环境的利益,比如在刑法上,规定了很多对动物犯罪的罪名,在其中并未将动物规定为主体,这依然能很好地保护动物;另外,在信托法上,为了动物的利益,英美法上有一种目的信托,可以将自己的遗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遗嘱人的动物管理,动物不作为受益人,但动物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保护。所以,为了保护动物的利益,没有必要非得把动物在法律上拟制为主体。第二,将动物拟制成法律上的主体会给法律造成很大的问题。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吧,主体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那么一只老鼠的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再比如说,动物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只老虎达到多大年龄才算作是一只完全行为能力的虎呢?低于多少算作限制行为能力的虎呢?进一步,推及其他环境资源,如果它们能成为主体的话,再比如说,太阳,按照这个逻辑,也可以成为主体,这样太阳就会起诉地球上所有的人,因为我们所有的人都沐浴在阳光之下,我们都属于不当得利。在法律上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的先占理论,如果一只老虎在森林里把一只小动物叼在嘴里,是否构成先占呢?这样的问题都会无穷无尽,以至于我们法学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作为一种智力游戏来考察大家,我想还是可以的,要把它写进我们的民法典,是非常麻烦的。第三,即使我们把动物拟制为主体,但我们与动物之间的语言不通,为了保护动物的利益,我们可能最终要设置动物监护人之类的制度,最后还是要回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刚才,王明远老师提到让环保组织作为保护动物利益的起诉的主体,是比较合理的,也是可取的。刚才,汪劲老师提出的鱼的案例,我表示质疑。至少目前在美国的案例中,我没有见到把它作为主体的普遍的情况,而且这种做法很可能是环保组织的一种行为艺术,起到一种宣示的作用,就像在德国民法典中对“动物不是物”的宣示性规定。很多的德国法学家认为它是一种概念美容,只是一种口号,后边又说当不能适用特别法时,动物还是物。当然也不可否认,中世纪时也曾出现过动物成为主体的现象,但那时人类法律思维不发达。今天,实际上没有必要了。最后,说一下环境法的重要性,周老师的演讲题目蕴涵着深远的意义,我始终认为环境法的发达是一个国家智识和远见的象征。我同样认为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学者,也是我们民族的远见和自治力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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