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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对主流法学的挑战

  杨老师:感谢周老师!周老师真是与时俱进!这两个都是法学的前沿问题。周老师用很与时俱进的词汇解释了一下现有的法律制度不适应法律发展和和平崛起的需求。接下来,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介绍他的“关于环境法理学的几个前沿问题”的观点。
  
  汪老师:今天讲座我感觉主题有一个问题,各部门法之间不存在“挑战”问题。环境法或者是从公法或者是从私法产生的,它不过是踏在其他部门法的肩膀上发展起来的。不是环境法在向传统法学挑战,而是环境问题在挑战传统法学。在法学中、法学研究中,一批学者寻找法学研究的出路,去关心环境问题,发现环境问题是一个大问题,其实这帮学者很多是部门法学者。很多传统法学家出于不同的动机和目的研究环境法,为环境法学奠定了基础,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不是挑战与被挑战关系,所以不是环境法学在向传统法学挑战,而是环境问题。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除了环境问题,还有两类挑战者:第一类就是自然科学的新认识、新发现,导致思想观念的变化。我们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观念需要变革,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提高导致思想观念的变革,这在历史上也是有先例的,每次社会重大的变革之前必然有一次大的科技革命,这是第二个挑战者。第三个挑战者是主流法学理论的来源、思想来源、伦理价值观念和哲学观念。哲学和伦理价值观念从科学哲学的发展来看,应当是自然科学的成果并没有应用在我们的应用法学领域,在我看来社会科学对科学的反应最快的应当是哲学。新的哲学观和伦理价值理念的转变,也促成我们要对传统的法哲学思想进行反思,蔡老师的思想有这个意思。
  我二十年前曾经思考环境法学要干什么?我十年前就认为环境法学家应该有两个作用,其中之一就是桥梁作用,沟通现代前沿问题与传统法学。我们还在研究西方早已研究过的问题,还把它当前沿问题,比如诚信问题、三权分立问题、宪政基础理论问题。我们的传统法学家还来不及关注更加前沿的问题,这一点是我国的法学家与西方法学家的一个最大的区别。这是中国传统法学的悲哀。对环境法来讲,环境问题是个世界性问题,使得环境法学的禁锢小于传统法学,所以我说环境法学家的第一个作用是桥梁作用,他需要把各方面的东西引过来。引过来干什么?他以自己的方法背景就某一个方面进行研究。比如,蔡老师在20年前就谈人环关系。现在人们对各种思想流派的接受大大好于以前。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那么,关于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我想讲,第一个就是它是否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也是环境法是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还是,因为它没法纳入其他部门法,这个解释更加切合实际。当然“环境资源法学”这个命名是有问题的,资源保护的目的是什么?它是物权的对象啊!环境保护的目标不是这样,其价值是多元的。我认为还是应称环境法学。第二个问题就是他的调整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要调整的,但是如何以传统的思想观念来看待和解释?我觉得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范也应该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的诞生与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的进步是有关系的。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三类关系:第一种,环境容量的利用关系,即环境能容纳污染的最大负荷;第二种,环境要素的利用,即自然资源的利用;第三种,环境功能和质量的利用。这三类关系中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和利益。从法的角度来看,能否把它转化成一种价值或者法益?转换成一种法律保护的价值?那么,目前在西方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一种环境容量的利用,实际上已经把它当成一种准物了;至于环境要素的利用,主要在于其经济价值,这里不多说;至于环境功能和质量的利用,主要是一个被动的利用过程。人们对资源的利用我们过去认为这是“天赋人权”,那么为什么没有“天赋动物权”?另外一个是,是否存在环境法益的问题,实际上在西方已经突破了。生态的价值也出来了,那么,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科学的问题。最后,就是自然的权利问题。在美国有判例,首创美国自然权利之先河。比如,在筑大坝影响人们观赏鱼在水库中的跳跃和在水库中钓鱼的情况下,鱼可以和人们一起作为原告来起诉阻止筑大坝。再一个,应然和实然的关系,应然和实然是有差别的,但是应然对实然应该是有作用的。比如,日本1973年的《公害罪法》对社会起了很大的作用,其威慑作用很明显,没有处罚多少人,但惩罚危险行为起了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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