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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对主流法学的挑战

环境法学对主流法学的挑战


蔡守秋;周柯;汪劲;王明远;杨素娟


【摘要】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环境法学产生之后,环境法学与主流法学的关系如何?环境法学的产生是否给主流法学带来了挑战?如果认为环境法学确实对主流法学带来了挑战,那么具体有哪些挑战呢?敬请关注本期高峰对话! 
【全文】
  杨老师:尊敬的嘉宾、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有幸请来了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柯老师,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老师,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老师。我再介绍一下我自己,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教师杨素娟。下面,我们正式开始我们的“对话”。今天的主题是“环境法学对主流法学的挑战”。围绕这个主题,本次论坛分三个时段进行:第一个时段,由每位嘉宾用15至20分钟时间作演讲;第二个时段,由专家之间就这个主题进行交流,时间大约30分钟;第三个时段,由同学们提问,嘉宾回答。环境问题引起社会问题的激烈化,环境法应运而生。环境法从其产生之初就有一个与主流法学的关系问题,它们之间到底是一种弥补性的关系,还是一种挑战性的关系?是一种发展的关系,还是一种扩充的关系呢?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环境法学要顺利发展,需要弄清其基本理论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今天,我们请到武汉大学蔡守秋老师,前不久蔡老师出版了洋洋八十万字的《调整论》,今天首先请蔡老师就《调整论》的主要观点给大家做一下介绍。
  
  蔡老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很高兴来到中国政法大学,参加这个论坛来和大家交流、学习。言归正传,大家知道,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对法理学和整个法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的学者认为,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引起或者推动了法律的第三次革命,当然这是一家之言,对与不对,可以讨论。不管怎样环境资源法学产生后,对传统的主流法学理论和整个法学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和冲击,这可能是大家共同认同的。
  我去年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个重点课题:《环境资源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它本来应该是1999年由我承担的,这个课题经过三年研究,去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专著《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本书出版后,据我了解已经有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东南学术论坛、新华社、光明日报、新华文摘等十几家报刊相继对本书作了初步的评论。但是,据我了解,他们大部分还未来得及看完或看过这本书,只是凭借自己已有的认识对它进行了评论。我今天想就这个主题来介绍一下,首先环境资源法学对主流法理学提出了挑战,对“挑战”这个词大家不要介意,其意思与“反思和补充”相同,这里没有半点否定主流法理学的意思,只不过对其某些问题提出了质疑。我今天主要从理论的高度来谈几点基本理论观点:第一,主流法理学认为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调整论(我们所说的调整论是指有关法律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各种理论、学说、观点的简称)认为法律应该、能够并且可以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主流法理学只注意研究法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千方百计地否定、回避、化解、轻视法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调整论研究法律中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重视新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第三,主流法理学只研究法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否定、回避、不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论既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又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第四,主流法理学奉行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坚持人只能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人永远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只能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永远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而调整论奉行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认为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客体,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客体,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主体。第五,主流法理学认为现有的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完全可以解决环境资源法中人与自然界的新问题,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积极意义和进步作用,应只有消极和有害作用;调整论认为现有的法律理论不能解决环境资源法中的新问题,研究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第六,主流法理学认为主客二分法完美无缺,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没有积极意义和进步作用,应只有消极和有害作用;调整论认为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有其积极意义和进步作用。当然,这些只是一些基本的理论观点。
  何谓调整论?所谓调整论是指法律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各种理论、观点的简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作用和影响,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说的关系。所谓法律调整是指作为主体的法律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的活动。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并没有否定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意思。它不是指法律调整大自然,而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另外,强调调整是一种行为,是指直接调整,民法、行政法、刑法都是直接调整,我在这本书中不否定法律的间接调整,但不主张间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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