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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色情网站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对色情言论的压制也会产生同样惨重的后果。毕竟,色情言论在西方也一直受到限制;在美国,法院长期认为宪法并不保护色情言论。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建立起尊重个人言论自由的基本态度。且近年来,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张。目前,在一系列关于色情网站的重要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转变观念,认为宪法为色情言论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护,尽管保护程度不如政治言论那么高。不论如何,西方社会的一般实践也一直是对成人的色情言论网开一面,而把焦点放在针对未成年人的限制与保护上。(上述美国法院的最近判例全部是关于如何处理英特网时代的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宪政国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虽然人性是有弱点的,但成人通常有足够的道德能力为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只要这种行为没有对他人产生明显有害的影响,政府就不应该干预个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不同,言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影响(诽谤、侮辱和煽动仇恨等除外),且成人通常有能力鉴别什么是“香花毒草”,因而政府对言论的压制更要慎之又慎。即使某些言论可能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最好的方式也不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加以压制,而是允许它继续自由存在,并通过不断的辩论、说服和引证事实向世人证明言论的有害性。这是为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创造了“清楚与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这个宪法判断标准:如果政府要通过法律来压制某种言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言论一旦公布于众,就会马上带来显而易见的危害——例如暴乱或恐慌,以至于我们没有时间通过理性的辩论去解决问题;否则,政府的压制措施就侵犯了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
  让我们看看是否能为政府的限制和处罚浏览色情网站找到充分理由。在当事人这一边,我们首先要问,他们的行为是否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对这种行为的压制是否会给社会带来显然的利益?这里必须指出,危害或利益都必须是具体和切实的,而不是抽象和假想的(例如主张浏览色情网站将使人“萎靡不振”或“道德败坏”),并必须具有足够的分量。如果我们只是对这些人浏览色情网站感到一种主观上的厌恶,那么不论分享这种感觉的人有多少,恐怕都不能为压制和惩罚这类行为提供适当理由。当然,如果政府确实可以摆出确凿的事实证明浏览色情网站将产生切实的社会危害,譬如浏览者很可能因接受了色情信息而去嫖娼或卖淫,那又另当别论;否则,政府就没有足够的理由去压制和惩罚私下里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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