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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色情网站

宪法保护色情网站


张千帆


【全文】
  公安部门是否可以处罚那些光顾色情网站的网民?问题的答案首先取决于如何理解“法”这个概念。如果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就是“法”,那么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就构成“违法”;但如果政府对公民自由的限制需要宪法或立法授权,而有关部门在没有这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立法,那么这种规定显然是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因而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不能被用来作为处罚公民行为的合法依据。《立法法》规定,只有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只有在人大有关法律规定了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可受到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才具备法律依据,才能被用来合法地惩罚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如果公安部的规定没有宪法或法律依据,且不存在其他惩罚浏览色情网站的适当依据,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就必须被认为是合法的。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显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得到了人大法律的授权,这种授权本身可能是违宪和无效的,因而也不能作为授权公安部作出有关规定的适当法律依据。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政府可以理所当然地打击“见不得人”的色情行为或言论。但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即使是像色情这样的不登大雅之堂的言行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乃至宪法保护。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指的是一种双向的自由交流,不仅包括说话、写作、出版、演出等向社会发表观点的自由,而且也包括通过不同渠道从他人那里接收信息和观点的自由。色情网站虽然包含着“色情”(这里且假定“色情”范围的界定不会带来任何困难,尽管实际上这个概念本身很难界定,且已经给西方的法院带来了巨大困惑),但仍然是一个网站,而网站是交流不同思想和信息的媒介,因而色情信息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言论”或“表达”。虽然我们大多数人可能认为这种信息是“错误”或“有害”的,但现代宪政国家的一个基本假定是政府和社会不应该轻易代替个人对言论的真伪或利弊作出判断。事实上,即使是“错误”的言论也可能包含“正确”的言论中所没有的那么一点真理,因而压制这种言论虽然可能给社会带来一些利益(譬如安定、美德),但它往往剥夺了社会接触真理另一面的机会。这在我们的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而我们自己已经为压制言论付出了极大的社会代价。在1958年“大跃进”的高潮,有谁能听进彭德怀元帅的忠告呢?那时全国人民都一定认为他是大错特错了,甚至是反党反革命,但最后事实证明恰好相反,而我们也因为压制少数人的言论而饿死了几千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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