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
宪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可以分为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部分。而且我们还认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实际上是
宪法与宪政最基本的矛盾。因此,国家权力作为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无论是在
宪法内容中,还是在宪政实践中都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宪法学界对公民权利问题还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对国家权力问题的研究则基本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并常常被国家机构问题所掩盖。因此,将国家权力作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很有必要。由于国家机构是国家权力的物质承担者,因此,我们把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作为宪法学的第五对基本范畴。
(一)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从国家权力的构成来说,它主要包括层次不同的两部分:一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亦即主权;二是国家的一般权力。就它们的相互关系而言,主权是对国家一般权力的概括和抽象,而国家的一般权力则是派生于主权的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它们在是否可分问题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但国家的一般权力则是可以分立的,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等。而且我们认为,对
宪法来说,国家权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近现代国家的任何阶级如果不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也就是说不上升为国家的统治阶级,就绝不可能制定作为整体国家根本法的
宪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
宪法从属于国家主权,
宪法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现形式。
其次,
宪法的实际内容离不开国家权力。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不规定国家权力的
宪法。无论是对国体、政体的确认,还是对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和划分,都直接涉及国家权力问题。而且,由于
宪法内容的核心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因而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可以说
宪法是制权之法,宪法学是有关以法制权的科学。从各国宪法规定与宪政实践看,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定主要有二大特点:第一,
宪法从总体上规定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以作为所有国家机构和组织运用权力的依据;第二,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定具有广泛性、完整性和全面性,它不仅要规范行政权,从而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且还要规范立法权和司法权,以防止立法机关随意立法和司法机关徇私枉法。同时,各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方式主要也有二种:一是通过赋予和保障公民以及社会组织的权利来以权利制约权力;二是通过规范国家制度、国家机构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使用、运行以及监督来以权力制约权力。
最后,
宪法的实施更离不开国家权力。
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必须以国家权力作为它实施的后盾和保障。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
宪法实施主要依靠人民的自觉遵守,但同样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正如列宁指出:“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