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权
人民主权经
宪法确认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而且,既然“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⑤]那么作为国家根本法的
宪法自然更应如此。因此,人民主权与人权密不可分,可以说,人权实际上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
尽管人权理论由来已久,其思想渊源于欧洲文艺复兴,但在
宪法中得以体现却始于1791年美国宪法的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和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继美、法两国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
宪法相继确认了人权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
宪法虽然公开宣布剥夺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阶级和反动分子的政治权利,亦即限制了小部分人的部分人权,扬弃了以往的所谓普遍人权原则,但确认人权仍然是
宪法的基本内容。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人权是
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⑥]
由于人权内容的广泛而丰富,因而各国宪法一般确认的只是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派生性三大特征。同时,在两类不同
宪法规定和实现基本人权的特点上,我们赞成一种这样的观点:资本主义
宪法的特点是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以宣扬普遍性人权作手段达到实现阶级性人权的目的;社会主义
宪法的特点则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即以阶级的人权作手段达到实现普遍人权的目的。[⑦]
三、国体与政体
如前所述,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宪法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现形式。因此,“国家主权的归属”和“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无疑是一国宪法最根本的内容。在我们看来,“国家主权的归属”和“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实际上亦即我们所说的国体与政体。[⑧]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国家离开了国体与政体,也就不成其为国家了。因此,国体与政体是宪法学的第三对基本范畴。
(一)国体
在我国宪法学界,学者们大多认同毛泽东同志的说法,即国体“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⑨]应该说,这一认识基本把握了国体的内涵。然而我们认为,在深入阐述国体问题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不宜将国体与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本质简单等同。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本质主要指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尽管这是国体的核心,但国体的内涵应该比这些更广。也就是说,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应该是全方位的,除体现在国家政权方面外,还应该体现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方面。
第二,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取决于国家主权的归属。换句话说,主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决定一个国家的国体。如果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主权,这个国家就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相反,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主权,国家就是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