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如前所述,权利制约权力是
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
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二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
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
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第三,树立
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
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宪法实施状况。我们认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
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
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
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③]
二、主权与人权
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④]
宪法则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现形式。而人民主权的出现,亦即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又是导致
宪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原因。因而我们认为,主权是宪法学的又一基本范畴,而人权则是人民主权最鲜明、最直接的表现。而且从
宪法的角度来说,一方面,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就不可能被法律化,就只能停留于抽象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人权是主权的出发点,不尊重人权就谈不上主权。因此,主权与人权是宪法学的第二对基本范畴。
(一)主权
在历史上,主权观念是15—16世纪欧洲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并与当时实行君主专制的民族国家的兴起紧密相联。最早系统论述国家主权的布丹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永恒的权力”,其主要特点在于,主权是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也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永久权力。当然,真正对
宪法的产生、
宪法的内容和宪政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还是人民主权思想。
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卢梭在吸取布丹主权观念的基础上,以社会契约论为思想武器,提出并阐明了人民主权理论。他认为,国家是人民转移权力、缔结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的目的是保护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富。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是理所当然的主权者。如前所述,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
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也就是说,实现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的制约和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国家根本法。另一方面,近现代国家在制定
宪法时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而且在规定
宪法内容过程中,还必须以人民主权为根本的指导原则。然而,由于人民主权只是一种高度抽象的概括,因此在进行
宪法规定时尚须具体化。具体说来即一方面将这一原则转化为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人民利益的维护,国家任务的完成,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运用。因而人民主权除转化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外,还经过人民的委托转化为国家机关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