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宪法的本质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我国宪法学者们大多认为
宪法的本质是集中表现了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但我们认为,这一结论只适用于存在对立阶级的社会和国家中。一旦敌对阶级被消灭,这一结论就显露出了其局限性。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就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作为阶级的敌对阶级已经消灭,另一方面阶级斗争依然存在。既然如此,
宪法和法律当然还不能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什么是
宪法的本质呢?通过对整个社会结构进行考察,得出了这样的结果:阶级与阶级的矛盾、斗争正日趋削弱,而阶层、集团间的矛盾、斗争则日渐增强。也就是说,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集团间利益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各自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因此,为了实现各自的要求、利益,彼此间势必有矛盾、有冲突。这也就是所谓的力量较量。而
宪法和法律当然也会对此予以反映。而且事实上,
宪法和法律就是这种力量较量的产物和表现。但这种力量对比不是所谓阶级力量对比,而是阶层、集团力量对比,或者说是所谓社会力量对比。我们认为,这就是敌对阶级消灭以后
宪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也适用于对立阶级的社会,只不过在对立阶级的社会中,社会力量的对比主要表现为阶级力量的对比而已。
(二)宪政
宪政与
宪法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
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
宪法。因此,
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
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
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因此,宪政在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在宪政的概念问题上,中外学者们众说纷纭,但在宪政与
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宪政是以
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我们还认为,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尽管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
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而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就在于,
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另一方面,既然宪政是动态的
宪法,那么,实施
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加强
宪法实施研究应该成为我国宪法学的重要课题。[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