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
李龙 周叶中
【全文】
作者认为,探讨宪法学基本范畴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就此文章提出了,
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五对基本范畴,并对这些范畴一一进行了具体的界说和分析。
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如何重构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认为,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构成主要决定于两大要素:一是基本范畴;二是基本范畴间的逻辑联系。因此,研究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而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
根据宪法学范畴反映
宪法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宪法学范畴分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宪法学基本范畴是贯穿整个宪法学最基本的概念,也是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支柱。无论是完善现有宪法学理论体系,还是重构新的理论框架,都离不开确立和界定宪法学基本范畴这一重要的基础研究。
由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较少,因而基本范畴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尚未形成共识。在此,我们提出
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共五对基本范畴,希望作为引玉之砖能引起大家的讨论。
一、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它们不仅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而且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可以说,离开
宪法与宪政来讨论宪法学,会使宪法学成为失去理论与实践支撑的空壳。
因此,
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的第一对基本范畴。
(一)
宪法
什么是
宪法?应该怎样来认识
宪法?对此问题的回答事关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具体的宪政实践。因此,在世界各国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
宪法概念始终得到政治家和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并因而提出了各种互有差异的
宪法概念。但我们认为,虽然在
宪法概念表述上人们可以不尽一致,但对
宪法本身的认识却绝不可片面。既然科学的概念是反映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它要求反映出一个事物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对
宪法的认识和概括也必须立足于此。不过我们在此无意给
宪法下什么“标准”定义,只想提供一个基本思路。我们认为,从
宪法的起源、
宪法的核心内容、
宪法与其它法律间的异同以及
宪法的本质四大方面就能基本揭示
宪法的内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