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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精神

  
  (二)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命题是不矛盾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着重点在“权力的归属”;“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着重点在“权力的行使”。二者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正是为了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始终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不受制约的权力正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恣意横行,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力的制约不外两种途径,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适当的权力分工实现相互制约。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实现民主监督、相互制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之路、治本之道。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通过其他具体的法律来落实、保障和实现。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选举法规定了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条件,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于是民法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于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于是刑法规定了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于是民法规定了对人格损害的赔偿,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居住权,于是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于是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于是刑法规定了打击报复罪,等等。总之,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使权利具体化。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不仅能够根据宪法,而且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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